善意初衷不是违法理由
法律不能因情理被罔顾,更不能被舆论所挟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当依法办事、依法处理。
朱 玲
这是一次法与情的碰撞。
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的抗癌药,日前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如此悲情的一幕,谁也不愿看到。生染重病已很不幸,本着强烈的求生本能,找到便宜又有效的印度药,还救了其他好多人的命,如今却只因该药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就要被控诉、被定罪。不管换了谁,从情感上都难以接受:法律是如此的不通情理!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违法就是违法,它不会以善意初衷为转移。刑法第141条,清清楚楚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即为“假药”。
法条很严厉,只要有制售假药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都要受到刑事追究。我们必须明白,法律法规不会平白无故设立在那里。药品进口,需要经过药监部门的审查,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这是对人们的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出于对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法治没有特例,这一程序不能因某些药对部分人很管用,就网开一面而省略。
法律的“存在即合理”,体现在维护整个社会运转的有序,保护广大百姓的权益,捍卫公平正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立场,而法律的立场则是社会与大众,如此看来,法律的“无情”,又何尝不是更广阔意义上的“有情”?
我们需要尊重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也需要不断提升自我的法治素养,不要知法犯法,也不要稀里糊涂违法。陆勇和病友们的遭遇让人心痛,然而法律不能因情理被罔顾,更不能被舆论所挟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当依法办事、依法处理。
当然,白血病患者们的声声呼唤不该被忽略,它对于医疗改革与法治建设是一种提醒和鞭策。大病统筹医保能不能更加给力?进口药品的定价能不能更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范围能不能及时调整?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或才是这起案件的治本之道。
法律也讲人文关怀,但这种情怀并非无条件、无原则,合法是它的底线。相信陆勇案件会得到公正判决,也希望这样无奈求生的悲剧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