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
□李泽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经验,紧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科学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重大突破,从而以创新的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论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使依法治国在我党和我国历史上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举措;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是完成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据;
——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完成中国共产党人历史使命的必然抉择;
——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
——依法治国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之举。
鲜明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重大命题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但当时未用“全面”两字。2007年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2012年十八大报告要求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目标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围绕总目标设计了“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着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我国踏上了全面法治的新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学界已经被多次提出过,但以党的文件正式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强调,在中国搞法治必须走自己的路,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最主要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条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质内容和本质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重大转变。从“法制”改成“法治”,一字之差,意义重大。法制体系注重静态建设,主要是指以立法为主要环节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并不只限于这一范围,还要注重动态建设。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表述,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组成,它构成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
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重大关系
这三对重大关系,我们党过去有关文件也有过论述,但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内,对它们的论述,在系统性和高度上都有了重大突破。
关于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些论断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180多项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另一方面,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法治和改革是双向互动的关系。改革要于法有据,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这些论述表明,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言,改革与法治都是手段、方法、举措和过程,两者的价值特征、本质属性和目的追求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有力地驳斥了那些“要改革创新就不能讲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发展就要突破法治”等错误观念和认识。
关于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讲,在党与法之间,不存在谁大谁小问题,二者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树立法律权威。法治建设是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党强大的组织力量、动员力量和思想力量来推进的。党的领导能够强有力地保证和支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监督执法和司法,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从这点看,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法治;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就是维护法律权威。
另一方面,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能不能尊重宪法和法律,能不能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存在与否。四中全会还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为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指明了具体的方法,从而第一次从理论上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
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学术界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没有形成共识。党的十六大以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的高度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这表明我们党对法治与德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整个国家机器科学有效运转和健康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法治。另一方面,我们除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之外,还有广泛的社会生活,比如家庭生活、社区生活、文化生活等,道德则显现出了更多优势。所以,国家治理既要靠法律,又要靠道德。而且,道德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也要靠法律来解决。比如违约失信问题、侵权损害问题、侵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等。同样,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也要依靠道德的支持。从法哲学角度讲,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而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在社会治理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起着“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这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认识和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都有了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