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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人文·理论视野

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经验与启示

  法治浙江建设迄今已走过了八个年头。八年来,全省始终立足于浙江实际,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八年来的法治实践表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破解难题、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是贯彻落实省委各项战略决策部署,推动浙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更好发展,建设“两美”浙江的制度保证。

  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经验

  回顾过去,法治浙江建设有许多值得继续坚持的基本经验。

  第一,在坚持国家法治原则精神统一的前提下,从浙江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统一国家内部的普通行政单位,法治的框架、原则和精神必须统一。在此前提下,各地又可以从地方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这既有利于国家法制的落实,也有助于丰富法治的具体形式,更为国家层面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创新提供有价值的地方性经验。浙江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始终注重紧贴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带有地方特色性、实施性的制度,以推进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

  比如,省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出发,取消了区分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罚款限额的模式,代之以按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来设置罚款限额的模式,提高了设定罚款的限额上限。又如,在企业破产问题上,浙江基层司法机关从实际出发,探索出“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的具有浙江特点的市场化简易破产新路子,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再如,在基层社会治理上,浙江各地继承发扬“枫桥经验”,并加以法治化的改革创新,从而形成“调诉结合、以调为先,不同类型调解相互衔接的多元复合联动大调解体系”。可以说,“法治浙江”既坚持了国家法治的原则精神,又具有鲜明的浙江地域特色。

  第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对准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推进,但在一个阶段内又必须重点突破。为此,省人大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根据需要与可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立法原则,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了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项目,集中立法资源确保事关浙江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如期颁布。

  比如,省十二届人大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重点加强开发区、舟山群岛新区、温州民间融资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加强社会民生保障,重点加强食品安全、平安建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保险、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发展教育文化事业,重点加强民办教育、学前教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的立法;围绕保护生态资源环境,重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重点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乡镇人大工作等方面的立法。省政府也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及时向人大提出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议,或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及时制定急需的政府规章,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规则约束。

  在政府管理实践中,各级政府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着力提高制度质量,着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上。司法机关在做好常规司法工作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同时,努力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大局。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坚持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依法保障金融改革,推进民间金融体制创新;依法妥善处理“三改一拆”和重点工程建设涉案问题,为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推力;支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切实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第三,实行开门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了提高立法的整体系统性和现实针对性,省人大十分注重立法项目调研,通过发函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库成员对未来立法工作的意见,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公告征集未来5年立法建议项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

  除了坚持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意见外,省人大在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注重社会力量的民主参与,实行开门立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立法,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质量;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网络互动、网上调查、专家审阅、媒体讨论等形式,征求不同群体尤其是利益相关群体对法规草案的意见。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多环节、多渠道的征求意见、民主磋商,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整合进来,达到共识最大化,使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全省公意的体现。

  第四,以法治量化评估促进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的推进。始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评估是基层党政机关为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化而首创的成功经验,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曾专门组织力量比较系统深入地梳理总结这一经验,称之为法治量化评估的创新实践。法治指数评估,推动了整个社会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依法办事的观念、能力与行为习惯,促进了法治人格与法治思维的形成。

  2008年,省委建设法治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了“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活动”。2012年,我省出台《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政府内部评价、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三者相结合的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独立的第三方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程度进行阳光指数评估,这对全省司法系统产生了强大激励。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评比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从法治量化评估实践经验看,内容覆盖全面、指标设定合理、样本抽检正确、操作方式规范、技术处理严谨的法治工作科学评估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推手。以评促建产生的系统性激励,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继续走在前列。

  第五,注重“法治社会化”,为法治浙江奠定深厚的社会人文基础。法治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社会层面的支持,离不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因此,一个真正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国家,除了制度层面的建设努力外,还必须有社会心理、社会风尚层面的建设努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

  八年来,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非常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有侧重进行普法宣传,不断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从而更坚定地树立法治信仰。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始终把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作为着力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而形成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在信守法律、推进法治上的良性互动。

  法治浙江建设的有益启示

  现在,法治浙江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八年来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经验是我们继续前行的重要精神财富,它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其他公权部门始终要有推进法治建设的理性自觉,把法治建设变成所有人的自觉理性行动。要相信法律、依赖法制、信仰法治,始终以法的精神、法治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依靠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使我们的权力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处于法治状态;任何时候都绝不背离法治的轨道。

  第二,法治浙江建设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浙江实际。具有明显独特性的浙江经济社会文化,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基础环境,我们必须因应这个基础环境,创造性地推进法治建设,并努力实现与国家法治原则的对接,这才是科学意义上的法治浙江,由此产生的法治制度安排也才具有生命力,为全省人民由衷地接受和认同,也才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法治对于维护公民自由与权利、维护国家与地区公共利益的巨大制度优势。

  第三,法治浙江建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实践,必须有现行宪制框架所能容纳的最大程度的开放性和公开性。法治浙江建设要始终关注民众的愿望、意见和呼声,要有制度性的民主参与渠道,要有比较健全完善的参与机制,要不断扩大参与面,逐步提高民众参与的深度和质量,进而让全省人民都生发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认同与信仰。

  第四,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深深扎根于社会与民众的心坎。法治诚然是一种上层建筑,但它必须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老百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处理左邻右舍相互关系、处理公私事务往来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活法”,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让法治成为生生不息的生活实践。这样,法治之树才能常青。

  【作者为浙江省委党校教授】


浙江日报 人文·理论视野 00014 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经验与启示 2014-12-12 浙江日报2014-12-1200009 2 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