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解读四中全会《决定》
□杜博
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焦洪昌: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标志着我们党法治思想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深化和发展。过去强调“法制”,重在法律及制度,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实现“法治”,还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较于“法制体系”,“法治体系”内容更加明确,界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范围更广,增加了实施、监督、保障环节,并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各内涵之间关系更加协调、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基础,实施体系是重点,监督和保障体系是关键。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最核心的功能是提供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发挥引领、协调与保障功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法治精神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因此,从法治与国家治理的逻辑上,宪法和法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杠杆,推动国家生活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根本保障。而法治的核心是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要从国家发展的价值目标高度,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
以良法善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法治和改革是当今发展的两大主题,是当前的时代潮流,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对改革形成保障。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目标才能得以完全实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政府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治理,推动中国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完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