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调整无工作单位劳模门诊医疗补助
通讯员 黄松光
本报讯 11月3日,温州市政府决定,调整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补助包干办法,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此办法执行。
该市规定,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动模范给予80%补助;1956年至1964年度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60%补助;市级劳动模范给予50%补助。
该市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的医疗卡中设置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功能,在其发生门诊或住院时直接给予医疗补助。由劳动模范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企业改制时,一次性领取的医疗补助费,按照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度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年4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年200元的标准,在扣除相应享受年限后,由本级总工会负责收回,统一上缴当地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