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村改革潮起潮涌时
徐 峻
在改革新元年之际,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浙江,农村改革已经出现亮点纷呈的大趋势。在改革潮起潮涌之际,重要的是加强有力指导,集聚正能量,控制负效应,把问题解决于初始阶段,把风险防范在最低限度。
当农村改革潮起潮涌时
或许是长期同农村打交道的情结,记者坚持在每年春秋两个季节,把经济报道重点放在农村,关注农村改革。农村改革从未停下过脚步,从未离开过土地经营模式这个命题。记者曾经走访过几十个村,同数以百计的农民和农村干部深谈过这个话题。
当年农村改革,让土地生产从集体经营模式,改变为家庭经营模式,掀开了一场改变中国命运的伟大革命。三十年后的当下,农村“土地改革”,以土地流转形式出现,让一部分家庭经营模式转变为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农业企业等经营模式。这,当然不是一种回归,更不是一种否定,是一种新的发展,一种新的改革,一种新的进步。两次改革的本质和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即土地经营主体始终是市场主体,这个没有发生丝毫的变化。不同的是,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土地流转改革,让经营主体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土地流转改革的核心是适度规模经营。一家一户经营模式,从总体上看,显然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特别是把农民束缚和禁锢在土地上,不能集中精力从事收入更高的工作。生产力发展始终是改革的巨大推手。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为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创造了就业创业的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各种经营主体完全具备承接土地规模经营的能力。适度规模经营,又一次促进农村生产力大发展的改革由此应运而生。如果说前一次农村改革让亿万农民告别了贫穷开始走向富裕,那么这次改革能让广大农民在富裕道路上快速奔跑。随着土地流转改革的推进,相当数量的农民真正告别了土地,可以一心一意成为上班族,成为城镇居民。这将是一次更加激动人心的革命。
一枚硬币总会有两面。一场改革也会在呈现正能量的同时,产生一些值得提醒的倾向性问题。土地流转改革在展示巨大正能量时,记者也注意到有些问题应该提出来引起注意。
土地流转并不是速度越快越好。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浙江全省土地流转率已经达45%。土地流转是一场符合社会进步大方向的改革。但这一改革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起点上是有本质不同的。那时改革以前,土地经营模式是集体化的人民公社,所有农民都不是市场主体。所以那次改革是彻底的和完全性的,是一种质的改变,把所有土地承包给每个家庭经营。而这次改革,土地经营者已经是市场主体,土地承包权即使流转出来还是归家庭农户所有,本质上并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是为提高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这就有一个尊重经营主体和从实际情况出发的问题。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相当一部分农民仍需要依赖土地致富奔小康。这一中国国情会长期存在,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事实上,确实有一部分农户依靠经营承包的土地,也能获取相当不薄的收入。特别是浙江人多地少,许多农户只要付出部分劳动力,照样可以精工细作经营他那一亩三分地。他们亦农亦工两不误,土地经营成为他们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结论显而易见,家庭主体经营土地模式,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和有生命力的,会长久存在下去。何况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任何土地流转改革只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这,就决定了土地流转改革绝不能搞强制性和运动式,土地流转越快越好是不符合改革大方向的。
土地流转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这是应该注意避免的一个问题。适度规模经营,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的正确选择,是中央一再强调的改革方向。人多地少这个国情,决定了土地经营不能走美国大规模化的道路。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让土地农产品生产率和以货币为计算标准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这两条标准是土地规模经营适度性的标尺。从记者采访看,浙江适度规模土地的精耕细作,比大规模土地的粗放型耕种经营,在复种指数、水旱轮作、农产品生产率和亩产经济效益等各方面,都显示出优势。
浙江农民有土地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从实践看,种植经济作物,在20亩至30亩之间比较适度。这种生产经营可以投资大棚四季劳作,以家庭劳动力耕种经营为主,适当雇佣一些劳动力,再辅助社会化服务,亩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均可最大化。谷物生产,规模可以达到数百乃至千亩以上,机械化生产对粮食生产比较有利。但总体看,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更符合生产力水平,更符合亩产经济效益,更符合农民利益。因此,在土地流转规模上不能简单化和急躁化,更不能照搬美国规模越大越好模式。这是需要防范的。
土地流转流向工商资本并不是越多越好。这是一个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工商资本进入土地规模经营,对农业大社会生产,对现代农业发展示范,有明显的推进作用。但这种形式并不是越多越好。这里最大一个问题,就是土地流转改革,主要得益者是更多农民。这是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流转土地向工商资本集聚,土地经营得益者是工商资本者而不是更多农民。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如果让大户、家庭农场和各类合作社成为土地经营者,得益的是更多的农民。后者更能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中央多年来一再强调,工商资本应该更多进入农产品深加工等一家一户农民难以办到的农业领域。在一家一户农民能够做的农业生产上,工商资本的龙头企业不要来同农民争资源争利益。再加以延伸,乡村旅游的许多资源,都是农民创业致富奔小康的珍贵资源,也是农民最大利益所在。工商资本适量参与,起到一定带头示范的引领作用是必要的。但在总体方向上,土地流转和乡村旅游,只要农民能够做的,尽可能让利给更多农民,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利益。因此,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上习惯简单化,喜爱大规模,或许还有某些政绩冲动,把流转出来的土地向工商资本龙头企业更多集聚,这种倾向还是值得商榷和讨论的。我省一些地方试行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农民不但有租金,还有土地经营的利润分配收入,这值得总结推广。
农业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分量,同第一次农村改革时当然不能同日而语。但“三农”在整个工作中地位的极其重要性,中央布置全局工作时从未有过丝毫一点的减轻。记者在采访中多次遇到一种尴尬,一些县镇主要领导谈起工业数据如数家珍,问到农业却一问三不知。土地流转改革,是当下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推进土地流转改革,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对亿万农民致富奔小康,意义重大深远。在改革新元年之际,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浙江,土地流转改革已经出现亮点纷呈的大趋势。在改革潮起潮涌之际,重要的是加强有力指导,集聚正能量,控制负效应,把问题解决于初始阶段,把风险防范在最低限度。
农村改革在中国改革发展中始终起到引领作用。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正在深刻改变农村发展进程,并为开启的新一轮全局改革注入生机盎然的巨大活力。让我们伸出双手积极真诚拥抱这场改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