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蓝蔚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这个重要文件同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承载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探索:依法治国的提出
法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以其产生途径的规范性、规范要求的明确性和导致社会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消除权力随意行使带来的不确定性,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在探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这个转折不仅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是从“抓纲(阶级斗争)治国”转向“依法治国”。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讲话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和“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的要求。这些思想都写进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和1980年,“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以法治国”先后写进了中共中央文件。这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第一个里程碑。
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强调指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从而在理论上讲清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回答了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这项原则随后写进了1982年宪法。
发展:法律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1982年宪法,又通过多次提议修宪使宪法与时俱进地反映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立法机关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各个阶段有所侧重,陆续制定了大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也根据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党的十五大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依法治国的第二个里程碑。
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报告宣布这一目标已基本达到,要求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并对如何法治化初步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紧接着,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论述了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突出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关键问题。
跨越:依法治国的全面创新和实践
十八大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均属空前。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以后,期盼国力增强的国家提供更加公平的分配,更加安全的环境,更加有效的服务,更加和谐的社会,更加公正的秩序。要满足这些总体小康后必然凸显的普遍要求,必须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两只手都要硬。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痼疾,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扫除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障碍,使人民群众对于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争取更加美好的生活充满期待;另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社会公正、有序、平安,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改革开放已经获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对可以预期的未来满怀信心。
最近两次中央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正是保证实现建党一百年的目标,并为实现建国一百年的目标奠定基础的两个关键性的系统工程,两项最重要的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是强大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实保障。这个“双子星座”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基石。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依法治国的第三个里程碑。《决定》立足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直面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决定》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谋划,总体部署,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180多项改革举措,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根据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方位的部署。
作为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决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就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概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是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出现。孟子有句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在长达几千年的时间里,有法律而没有法治,关键在于没有一套保障法律权威和法治实施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权力特别是君权高于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成效卓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正如《决定》所坦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所以,我们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转向学法、尊法、守法和执法,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全面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使法律得到人人尊重、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广泛运用,落后于现实生活的法律条文也要依法立改废,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威。
依法治国关键在党。人民是我们国家最终的权力主体,国家是人民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共同利益、实现共同目标的工具,而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队和执政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30多年来,所有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都是中国共产党主动提出和自觉实施的。只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自律性,自觉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同时将法治精神引入党内,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才能坚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顺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为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