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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温州近3年查处虚假诉讼201件

假官司 真难题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曹根华 陶京津

  炮制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企图让自家房屋财产躲过法院执行。近日,38岁的陈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依法起诉。

  记者从温州市检察院获悉,从2012年至今年9月,该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刑事判决25人。目前,检察机关正抓紧建设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库和造假人员数据库,同时将通过各种专项行动,严惩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

  逃避执行占七成

  这是迄今为止温州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虚假诉讼案,曾在当地引发震动。

  杨某是扬州某担保有限公司外资方股东,2010年6月,为将注册时的5000万元港币从公司取出。杨某与其表弟兼员工林某合谋,虚构杨某以总价款4250万元,向林某购买4块和田玉的事实,由杨某所在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年8月,林某向温州中院起诉担保公司,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和利息4310万元,温州中院以原告林某的诉求调解结案。杨某将5000万元港币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通过法院汇至林某个人账户,林某将该款返杨某。去年11月,该案由温州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告起诉。林某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8个月,杨某以抽逃资金罪被判刑两年。

  据温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胡金龙介绍,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分析,虚假诉讼主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双方当事人串通后,骗取生效法律文书,以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合伙人利益,或稀释被分配的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超过七成案件涉嫌逃避执行,而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超过八成。

  三种伎俩最常见

  据分析,目前,不法分子作假逃避执行的伎俩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虚构债务,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份额。在乐清市检察院移办的黄某某虚假诉讼案中,黄某某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欠债约400万,其在乐清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为减少损失,黄某某夫妇授意周某、张某某等15人,伪造共计1800万元的借据,向法院起诉黄某某夫妇。周某等人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后,将执行款返还给黄某某夫妇。

  第二种是虚构事实,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瓯海区检察院移办的陈某虚假诉讼案中,陈某与朱某有700万元的借贷纠纷,朱某在2011年9月申请预查封陈某所有的某处房产,获得法院准许。同年10月,陈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虚构2011年4月已将房产以728万元卖给张某,张某已支付购房款655万元的事实,并由张某作原告起诉陈某,后在法院主持下张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导致陈某与朱某的借贷纠纷判决无法强制执行。

  第三种是虚构权利瑕疵,让执行程序中的竞买者“知难而退”,导致拍卖活动“无果而终”。如被执行人虚构租赁事实,伪造长期且租金一次性事先支付的租赁合同,让竞买者“望而却步”。此后,债务人指使亲戚朋友以变卖的形式,低价转移所有权。

  手段隐蔽难识别

  眼下,传统的民间借贷逐渐异化成大额、逐利的商业行为,借贷主体无限制、形式无要求、内容无禁止等“低门槛”特征被虚假诉讼利用,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的“高手”筹划包装下,执法机关识别难度大大增加。

  2011年9月,瑞安市法院判决蔡某偿还吴某借款80万元。在法院执行阶段,蔡某分别伪造欠傅某、张某等6人合计243万元的债务,由该6人分别向法院起诉,瑞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上述债务,导致原债权人吴某的80万元债权只兑现4万元。去年11月,蔡某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傅某等6人相对不起诉。

  2012年至去年9月,温州市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61件线索中,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的有47件,占77%,但判决率只有15%,民事纠正率只有67%,虚假债权人不起诉率达97%。

  温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和严打虚假诉讼,除通过加强行业管理,深化民间借贷规范化外,还应设立防治虚假诉讼专职机构,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目前,温州鹿城区、乐清等地的公、检、法、司已建立联动机制,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在全省率先成立打击虚假诉讼侦查中队,有效震慑虚假诉讼。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假官司 真难题 2014-10-16 3654219 2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