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
——自然文化遗产系列谈(2)
蒋韵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其之前的“申名”,更有着严格的标准与程序。
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省(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区、市)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公布。可见,“申名”需要经过重重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
同理,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根据我省的相关规定应遵循如下步骤:由所在县(市)规划建设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市)政府报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申报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也以次类推。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实践表明,“申名”程序很严,但更重要的是做好保护工作。我省在保护名城方面,就有许多具体严格的要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