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
调高部分征收标准,不涉及居民用水
本报杭州9月23日讯 (记者 颜伟杰 通讯员 张敏)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今天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取用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取用地下水: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新标准对取水分类作了改变,取消桶装水和瓶装水,新增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合并地下承压水和非承压水;对原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备取水等标准提高,水力发电和贯流水等标准维持不变。
另外,根据通知,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将被征收惩罚性资源费。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