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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人文·理论视野

涉宗教违法建筑处置“脱敏”的关键

  罗利丹

  当前,全省“三改一拆”工作持续推进,城乡居住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空间拓展,上百万户群众从中受益。也有一些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者,谋求以自身的“特殊性”为由抗拒针对其违法建筑的执法行为。但是,在法律关系清晰化思维之下,任何一种“特殊性”都不可以成为法治的“特区”,涉宗教违法建筑亦如此。

  对于执法者而言,法治禁止执法者以拒绝执法或有选择性执法的形式来歪曲法律,选择性执法损害法律固有的监管作用且破坏法治。对于宗教团体及广大信众而言,法律并不保护违法的宗教实践。从国际经验看,法治先进国家普遍地将涉及宗教的法律事务作为一般的法律问题来处理,而不将其作为所谓的“特区”,由此也保障了宗教的长期健康发展。

  以美国为例,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裁决逐步确立了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的“两个分句”(“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的原则。作为对“自由实践分句”的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在“谢伯特诉维尔纳案”和“威斯康星诉约德案”中确立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原则。之后,“就业司诉史密斯案”同时又作出了两项重要的裁决原则:第一,任何宗教行为都不得违反公共法律;第二,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中立的,是对所有人都是有效的,而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两项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并没有为政府干预宗教实践打开方便之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两个分句”的裁决原则是美国依法处理涉及宗教的公共事务的经验总结: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者同非宗教信仰者一样,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因此,法律没有必要把宗教问题单列出来以示其“独特”。

  总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调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关系,处理纠纷。政教双方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尊重,保障了涉宗教违法建筑的问题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以社会认可的、代价最小的方式解决。在政府层面,祛除日常监管缺位,依法公平地施政执法,既为涉及宗教层面社会问题的处置“脱敏”,又一如既往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在宗教团体层面,通过规范行为、披露信息、尊重法律,既提升宗教实践的合法性,又充分有序地发挥宗教团体服务社会、服务信众的应有作用。

  当然,“法治无特区”的理念,并不排斥涉宗教违法建筑执法方式上的具体性。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其大部分建设资金往往来自于具有朴素信仰的信众的捐赠,而捐赠者并不直接介入教堂的建设过程。教堂建成后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被拆除,顿时有“晴天霹雳”之感。可以说,这里的信众在法律上类似于“善意第三人”。执法者在处置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执法方式上充分履行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浙江日报 人文·理论视野 00014 涉宗教违法建筑处置“脱敏”的关键 2014-09-04 浙江日报2014-09-0400013 2 2014年09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