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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今日温州

瓯海试行农房抵押贷款

  区委报道组 黄松光

  本报讯 以盘活农村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信贷支农为目的瓯海区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近日启动。

  试点工作包括农房抵押权登记、农房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和转让等。农房抵押权登记将在农房产权登记的基础上,住建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房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其申请条件:抵押物为农房,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并已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申请人应持有该抵押物所在地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登记证明及承诺书;抵押权人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房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为农房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并且只能为本人的借款债务提供担保,不能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申请农房抵押贷款时,应具备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或抵押房产处置后有第三人能向抵押人提供居住所并作承诺。抵押人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住建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记载于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农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根据瓯海辖区内拥有农房所有权,并经过农房产权登记的借款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抵押物处置和转让,将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处置抵押物的受让对象必须是本区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办理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事先查询该房屋抵押状况。在农房抵押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据悉,这次农房抵押登记试点工作,所需相关工作经费不向农民摊派,不增加农民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房抵押出现不良贷款时,不追溯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


浙江日报 今日温州 00017 瓯海试行农房抵押贷款 2014-08-29 浙江日报2014-08-2900011 2 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