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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依法处置涉宗教违法建筑彰显法治自信

  浙江省法学会

  在去年以来开展的“三改一拆”行动中,浙江省对包括涉宗教违法建筑在内的各类违法建筑,一视同仁,依法处置,坚定不移,一抓到底,展示出讲法治、敢作为的“铁腕执法”形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也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钦佩肯定。但是,在依法处置涉宗教违法建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杂音。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冷静、客观、理性地加以分析。

  拆违无关宗教信仰自由

  有一些人将拆除涉宗教违法建筑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相联系,实质上是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客体作了“不当联结”。一项公权力活动的定性,要结合其行政目标、行为内容、所适用的法律和针对的对象来认定。拆除涉宗教违法建筑,属于城建行政法律关系,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的是违法建设行为,目标是促进城乡建设,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如违法取缔、破坏合法的宗教场所、设施,属于宗教管理法律关系,依据的是宗教事务法规,针对的是公民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目标涉及宗教活动秩序。两者显然不同。涉宗教违法建筑构成了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一个“物”,而非依附于宗教活动的一个“场所”。将两者不当联结的原因在于,拆除违法建筑总是涉及空间、场所,而大多数活动都是在特定的空间、场所进行的,因而很容易将对某一空间、场所的拆除与对依附其上之活动的干预联系起来。这乍一看似乎有些道理,但依此逻辑,拆除违建学校,岂不成了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拆除违建养老院,岂不成了侵犯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拆除违建住宅,岂不成了侵犯公民的房屋产权?拆除违建工厂,岂不成了侵犯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宗教建筑是有宗教信仰的个人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关活动必须在合法场所进行。否则,这种“自由”就不是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于这一条款的精神,依法处置涉宗教违法建筑,体现了政府对合法宗教场所、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职责,体现了政府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职责。

  一视同仁彰显法治自信

  违法建设行为人总是抱有“法不责众”和“既成事实”的侥幸心理。因此,执法者在“三改一拆”工作中经常面临“选择性执法”的诘难。其实,在具体实践中,只要不违反“同责同罚”原则,“选择性执法”就是一个伪概念。两幢性质相同的违法建筑,在执法程序启动条件均已成熟的情况下,政府拆了甲,没有拆乙;或者两类相似的违法建设情形,在认定标准法定的情况下,政府认定了甲,没有认定乙,这些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违反平等原则的“选择性执法”。否则,“选择性执法”,便无从谈起。

  从相关统计来看,“三改一拆”推进至今,浙江省累计拆除违法建筑2.25亿平方米,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2.69亿平方米。其中,拆、改涉及宗教的违建仅占总量的0.26%,而涉及基督教的违法建筑只占这0.26%总量的2.3%。这一数字足以说明,“三改一拆”的政策目标不是某一群体、某一领域,而是对全省所有违法建筑展开的一场执法行动。涉及宗教的违法建筑决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任何宗教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宗教场所的建设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框架内进行,当它们属于违法建筑物时,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处置。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依法处置涉宗教违法建筑彰显法治自信 2014-08-29 3601392 2 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