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项法律草案
我国新预算法有望本周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拟将9月30日定为烈士纪念日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提出,将9月30日确定为烈士纪念日。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5日就决定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建议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呼声越来越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以法律形式设立烈士纪念日,对于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李立国介绍说,1949年9月30日是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日,在国庆节的前一天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既能充分体现“国庆勿忘祭先烈”的情怀、突出国家褒扬烈士的主题,又能与党和国家领导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等烈士纪念活动相衔接,因此草案将9月30日确定为烈士纪念日。
拟适当延长诉讼期限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行政诉讼期限适当延长。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说,有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应当适当延长起诉期限。
“较多案件因当事人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被法院挡在门外。”作为兼职律师,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深有感触。他说:“这种情况因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条司法解释而有很大缓和。其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期限可延至两年;其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期限可延至五年,涉及不动产的,期限可延至二十年。”
综合各方意见,二次审议稿将起诉期限“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此外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又不至于过分影响行政效率。”姜明安解释说,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行为很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如果相应社会关系过长时间不稳定,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过大的损失。因此,六个月的规定比较合适。
预算法20年来首次大修进入四审
25日,20岁的预算法迎来首次大修的第四次审议。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如无意外,四审在31日通过表决的可能性较大,这意味着我国新预算法有望于本周末出台,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启幕。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蓝图,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又开启了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大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和抓手,预算法无疑是整个财税改革的“龙头法”。新一轮改革启动在即,亟须尽早出台新预算法配套。
而从法案本身看,历经前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已基本成熟。在此基础上,25日公布的四审稿草案,补充完善多处规定,又往前迈进一步。
例如,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对全口径预算的界定和管理更严谨;将举债情况列入预算公开内容;更严格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地方配套;新增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为杜绝收“过头税”,将“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补充入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认为,四审稿在技术层面有更多推进,要求预算编制更细化、公开的内容更全面、对国库管理更严格、预算审批环节更规范、违法预算的追责条款更严谨,这些都有助于更好发挥预算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作用。
刘剑文表示,总体看,四审草案已比较成熟,既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也兼顾国际惯例。预算法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政府和百姓的关系,是一部事关民生福祉的经济宪法,尽早出台是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总体改革和财税法制建设的需要。
审议反间谍法草案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会议上作相关说明时表示,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法制办两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反间谍法草案。
草案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此外,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草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