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
——自然文化遗产系列谈(2)
楼 舒
经国务院近日批复,湖州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至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有124座,而我省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达到8座,在全国仅次于江苏。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城市作为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沉淀。在这些名城,保留了大量的历史文物与革命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
1982年2月,为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根据《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我省杭州榜上有名。这标志着我国名城保护制度的建立。
自1982年以后,我国的名城保护制度从规划、立法、管理、学术研究等多方面、多角度不断发展与完善,保护内容也向城市整体布局、整体历史环境,城市特色与风貌保护等多领域拓展,最终形成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与文物保护制度相结合的双层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分两类,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二是省历史文化名城,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洛阳、西安;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群)为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都”自贡、“瓷都”景德镇;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