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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关于拟表彰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县),须“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规定。经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以下单位为浙江省双拥模范城(县、区):

  杭州市(含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江干区、滨江区、拱墅区)、宁波市(含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温州市(含鹿城区、龙湾区)、嘉兴市(含秀洲区、南湖区)、湖州市、绍兴市(含柯桥区、上虞区)、金华市(含婺城区、金东区)、衢州市、舟山市(含普陀区、定海区)、台州市(含路桥区、椒江区、黄岩区)、丽水市(含莲都区)。

  临安市、富阳市、建德市、象山县、余姚市、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县、苍南县、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嘉善县、海宁市、长兴县、德清县、安吉县、诸暨市、义乌市、武义县、浦江县、江山市、常山县、嵊泗县、岱山县、玉环县、温岭市、临海市、遂昌县、庆元县、缙云县、青田县、松阳县。

  现予以公示。

  公众对上述单位如有意见,可从即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前,与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0294。

  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2014-07-08 浙江日报2014-07-0800017;浙江日报2014-07-0800018;浙江日报2014-07-0800019 2 2014年07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