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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时

别拿慈善
作幌子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100万元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

  据调查,这100万元是以黄志光之子黄伟的名义捐赠给寺庙。虽然黄志光表示,这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但这样的解释恐怕会引来普遍的不认同。

  收入100万元捐寺庙算不算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钱权交易。受贿归受贿,慈善归慈善,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拿慈善作为幌子,触犯法律,为所欲为。无论贿款的去向如何,用途怎样,无论是不是在自己的手上,如果存在权钱交易就是受贿行为的客观存在。

  且不论最后法律会如何判定,但落马官员为了逃脱罪责,信口雌黄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多次。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曾自辩,他所收受的财物中10多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重庆市忠县原副县长王开健称为了“救妻”,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17万元给妻子治病,但最终难逃法网。

  “受贿扶贫”、“受贿救妻”、“受贿慈善”……其实都可视为贪官为逃避风险出的新花招,找的新幌子。一方面,拿出一小部分见不得光的钱伪装做好事,扮演道德高尚的形象,万一今后东窗事发有个挡箭牌;另一方面,也许是为求心安或祈祷庇佑。

  但无论以什么托辞,受贿的真相最终都会被揭穿。法律不容这样的狡辩和擦边球,只有严惩违法行为,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打破违法犯罪者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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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3510818 2 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