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4年海洋禁渔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4〕9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渔船全面实行禁渔休渔,不同作业应休渔船必须严格遵守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浙江省2014年海洋禁渔休渔通告》中禁渔休渔时间、范围的规定。休渔期间,捕捞渔船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二、沿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船籍港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海洋禁渔休渔管理责任和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船位报告等制度。对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禁渔休渔规定进行非法捕捞生产的捕捞渔船,依法从重处罚,扣减直至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拆解渔船。
四、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捕捞辅助船,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对非法收购、销售渔获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企业、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渔获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征信系统。
六、对凡在海上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
七、对跨海区非法捕捞作业渔船,一经查获,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八、上述各类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地要建立禁渔休渔举报查处机制,对各种违反禁渔休渔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渔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要遵守禁渔休渔有关规定,做好渔船在港期间的看管、看护,切实维护海洋捕捞秩序。
特此通告。
关于加强2014年禁渔休渔工作的通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