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试点市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试点市县的居住证申领和发放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暂时停止施行在一年内试行。
本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