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秦诗立
秦诗立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和路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其多次论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单列一篇,分别从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等三大任务、十项举措给予了论述,在高度重视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的同时,更关注了落户前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公平、有效保障与包容、可持续分享问题,更富紧迫性。日前召开的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主题亦“以人为核心全面提高城市化质量和水平”。
同时应看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即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更是一个结果,即农业转移人口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对应,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理解和推进需更加的综合、全面。具体而言,应至少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户籍地的变化,即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并能充分享受城镇相关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二是综合能力的提高,即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就业能力、社交能力等不断增强,能在城市中较顺利地生存和发展;三是价值文化的更新,即逐渐认同和形成现代市民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养成与之适应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四是就业状态的稳定,即非正规就业、临时性就业比例大为减少,就业逐渐正规化,就业收入逐渐增加;五是社会地位的提升,即逐步被城市居民和城市社会组织、公益团体所认同和接受,作为城市居民的认同感日益强烈。
可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应简单理解为其农村户籍转变为城镇户籍,也不应仅关注其对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共享程度,还应关注其综合素质的提升、价值习惯的改善、就业增收的稳固,以及被所在城市及其居民认同、接纳的程度。从而,完整意义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理解为:农业转移人口在经历生产方式、生活地域空间的转移、户籍身份的转换、市民价值观念的转变、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的转型等后,真正融入城市,被城市居民所接受、自身所认同的过程和结果。
对应,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任务安排与政策支持上,既需各级政府分权确责、分工协同,积极在户籍登记、土地等财产确权、集体资产股份化、社保普惠、同工同酬等体制机制上加强试点创新与及时全面推行,还需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引导或促使农业转移人口愿意接受城市文明必要的洗礼,乐意通过自身努力来提高综合素质、更新价值观念和习俗,主动增强与市民的交际往来能力与自信,并需市民及其相关社会组织、社区公益团体等敞开胸怀,广泛包容和关心农业转移人口,热心帮助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逐渐适应城市环境,早日产生城市主人翁感。
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来自政府、企业、市民、社会组织等的外生动力,也离不开来自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内生动力,内外合力,才能顺利开展。而只有农业转移人口的身份、就业、社保、素养、感情等方面均融入了城市,真正成为了城市居民有机一份子,市民化才能称得上真正成功。
为此,建议政府和学者要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的系统研究与立体建构。不仅要关注农业转移人口从哪儿来往哪儿迁,所需建设用地如何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资金如何筹措,还需关注农业转移人口内在的渴望、困惑和担忧,更好帮助其在精神、心理和感情上融入城市;不仅要清楚各级政府可作为的空间,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与健全、科教文卫的公平与普惠、农村农民财产的确权与流通,还需清楚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公益团体、个人等可作为或分担的内容,如企业需同工同酬对待农业转移人口并同等缴纳“三险一金”、工会需公平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并有平等选举监督权、社区公益团体需主动邀请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相关活动以增进对城市居民的了解与认同、农业转移人口则需主动加强在城市就业生活发展所需能力培养并自觉更新观念习俗。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