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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要闻

“以罚代拆”不可取

  蒋勇

  近日,记者跟随省“三改一拆”督查组查访时发现,某地有一处超面积24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理应是“拆除没商量”的,但村里以整改有难度为由,以约定俗成的“民约”为据,让该住户支付有偿使用费33万元,以罚代拆;还有一个村一幢未批先建的农家乐经营场所,村里将其没收归集体所有后租赁给原违建人经营,说是既能为农民增收,又可为村集体创收。

  这些村将上述做法称之为集体决定的“村规民约”——村委会讨论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审议通过,其说法似乎理直气壮,冠冕堂皇。粗一看,村里还可将这些钱用于集体公共事业,大家都能得益,这样村民心态平衡了,收入增加了,何乐而不为?

  显然,村规民约作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尤其是在促进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村规民约不能“合情”而不合法,凡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拆除、整改违法建筑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之事,操作性强,来不得半点含糊,容不得一丝马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显然,乡、镇政府除了在成文的村规民约备案时进行事前监督外,也应对未成文但实际起作用的约定俗成的规定进行事后监督。因此,乡、镇政府有严格规范所属村庄村规民约的职责,绝不允许“以罚代拆”被列入村规民约内容,成为拆除、整改违法建筑的挡箭牌。当然,与此同时还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告之以法,说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好这一工作。

  当前,我省“三改一拆”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能拆好拆的违法建筑已拆了很多,能改则改的问题整改了许多,成效显而易见。如今,剩下的则是一些难啃的骨头,难度大,较为棘手,如果稍松一口气或双手一软,势必前功尽弃,还会失去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各地应厘清思路,气应鼓而不可泄,劲宜增而不宜减,努力扫除各种拆违阻力,真抓实干促成效,不折不扣,全力推进我省“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展开。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4 “以罚代拆”不可取 2014-05-08 3461089 2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