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新规
审批变审判 严防“假立功”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陈菲)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
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最高法院也发布过司法解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法院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孙军工说。
裁定书将上网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
“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孙军工说。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孙军工强调。
服刑表现“全面考量”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新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予以明确。
例如,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
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下半年启动检查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3月,最高法院专门召开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
对于这一系列的新规、新要求如何有效贯彻落实?宫鸣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最高法院下一步的具体举措。
“首先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比如下一步要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实体性的司法解释再进行必要的修改。”宫鸣说。
“其次,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宫鸣透露,最高法院将以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规定的三类案件为重点,每年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检查。这项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将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宫鸣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还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也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