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违法建筑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省“三改一拆“办负责人谈“无违建”创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全面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省政府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省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
“我们在大张旗鼓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同时,还要建立违法建筑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指出,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禁违控违的意识,巩固和发展“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全面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形成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即将实施的浙江省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无违建县(市、区)须满足三项基本标准:
第一,全面推进创建。县(市、区)所辖70%以上的乡镇、街道(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乡镇、街道)达到“无违建乡镇(街道)”。
其中,“无违建乡镇(街道)”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无存量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妥善处置。2.无新增违法建筑。新的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得到发现、制止并处置,做到即查即拆。3.无非法“一户多宅”。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清理整治。
第二,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分类处置和综合治理、防控的配套规定。要健全规划体系。各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实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全覆盖(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依法保障和管理城乡建设活动。要健全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要规范农民建房。全面建立村级组织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
第三,确保平安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无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拆违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无重大安全事故。
这位负责人指出,“无违建县(市、区)”将实行申报制,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包括材料审核、暗访、现场核查、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无违建县(市、区)”建议名单,报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政府审定并命名表彰。
据介绍,“无违建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命名。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无违建乡镇(街道)”的考评认定,由各市政府参照“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负责实施,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这位负责人指出,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重在建立长效防控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实施。要建立“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评等工作。要落实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人员、经费、机构三落实。同时,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总结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氛围,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引路。各地要从无违建道路、河道、小区、社区(村)、乡镇(街道)等创建抓起,稳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