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审理一起演出纠纷案
翻唱他人作品,判赔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黄维) 演唱会上翻唱别人的作品,没有付费,即使没有获利,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丽水3家公司的侵犯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结果,法院判决,其中两家公司侵权,赔偿7万元损失。
事情发生在2013年1月19日,在丽水体育馆举办了一场名为“亚洲华语乐坛怀旧金曲群星演唱会”的商业活动,该演唱会由丽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举办,由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赞助。
演唱会上,公开表演了多首歌曲,其中《每一天》、《天竺少女》等7首歌曲引发了争议。
主办方没料到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每一天》等7首歌曲的作者,分别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或者以间接方式取得著作权的相关权利。而他们在举办演唱会之前,却没有事先征得同意,也没有付费。
演出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这3家公司发函,并且提出付费要求,因为事出意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便提起诉讼,要求这3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在庭审中,案件双方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
举办方表示,“演唱会举办方不但没有盈利,而是严重亏损。至今还欠赞助商酒水合作费用180多万元。”这3家公司认为,在没有得到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巨额赔偿,实在是不应该。
另外,他们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音乐著作权的使用费是按照座位数2万至3万按1500元计算,仅因为7首歌,就要求承担20万元的费用,实在太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认为,演唱会是否赚钱,和侵权之间毫无关系,既然没有征得同意,没有付费,就要赔钱。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