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不能当“甩手掌柜”
周静
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立4年以来,从“民心工程”变成了“闹心工程”,许多用于管理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岗亭无人值守,智能租车系统无法使用,“缺胳膊少腿”的破车比比皆是。
几年前,武汉公共自行车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就已暴露,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杭州自行车租赁系统。去年该市公共自行车租用量达1.03亿人次,还曾被评为全球最好的地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之一。其运营方式被简要概括为“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成功秘诀之一在于设计了租赁系统的长效机制,并非撒手让承办企业自行发展。
其实早在2010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包括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等在内的八大类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政府购买服务无疑是一项重要举措。但是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并不意味着责任转移,提供服务以及监督的责任仍然属于政府部门,不能简单交给市场,当“甩手掌柜”。
政府购买服务意味着要面对基本改革趋势,把原来由政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购买的方式从市场中获得。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供应者,转变为购买者、评价者。与之相应的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结构发生变化。其好处是明显的:既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又能让政府服务更具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笔者认为,实施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时要扎扎实实做到两个“好”:
“好钢”用在刀刃上。购买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根据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制订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目录。同时坚持阳光操作,引入公开公平竞争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和对象质量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管。
“好事”要做到底。要做到这点,有赖于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这是解决“谁来监督”购买服务,防止利益输送的有效保障。要发展由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专家监督所构成的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千万不能当“甩手掌柜”,应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这样才能确保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真正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