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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近千万元

宜春原副市长被判无期

  新华社南昌4月15日电 (记者 胡锦武) 4月15日,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龚细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龚细水于2012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部门调查。经法院审理查明,其大肆收受贿赂近1000万元。

  2006年至2012年,龚细水先后担任宜丰县委书记、宜春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市委常委兼袁州区委书记。法院审理查明,任上述职务期间,龚细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购买、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转让、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837.3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黄金2千克(价值人民币46.2万元)、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46.8688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715万元)、购物卡1万元。

  法院认为,龚细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5万余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龚细水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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