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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经济

必须坚持农业家庭经营

  黄祖辉

  建立完善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础。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不仅适合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合现代农业,但传统农业的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家庭经营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家庭经营经营者的素质、家庭经营的经营规模以及与家庭经营密切相关的产业组织(如合作社)与服务体系的发展。当前,我国农业仍然以家庭经营为主,但由于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并且经营者存在老龄化现象,因此,一方面不少人对农业家庭经营是否适合现代农业存在疑虑,缺乏信心。另一方面,有些地方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出台了不少积极的支持政策。如何看待这样一种现象,值得深入探讨。

  对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一是要坚持,二是要完善。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因为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尤其是最适合作为一产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的目的是为了坚持。

  要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首先需要认识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本质,它不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经营组织,而是家庭自我管理、自我劳动的经营组织。实践中,农业的家庭经营又表现为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和非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自给性的家庭经营和商品性的家庭经营。我国幅员辽阔,农业资源种类多样,并且区域发展差异悬殊,多种类型的农业家庭经营在我国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对于这种多样化农业家庭经营格局的现象,要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绝不要因为我国目前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的经营者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经营规模比较小等问题,怀疑甚至否定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现实中这些问题或现象的存在并不是家庭经营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我国农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社保制度的不健全、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等发展问题和制度瓶颈所致,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这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基本前提。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支撑体系。也就是说,要通过建构支撑农业家庭经营的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系,以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尤其是农业的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经营规模扩张、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局限性,而基本的路径是建构“三位一体”,即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支撑家庭农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要防止家庭农场的异化。目前,家庭农场在各地发展迅速,不少地方纷纷出台扶持政策。但是,这种政府主导推动发展的家庭农场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一是把家庭农场简单等同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在一些国家,家庭农场确实等同于家庭农业。如美国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即使土地规模达到400至500公顷,也都是家庭自我经营和管理,不雇佣外来劳动,而据笔者考察,一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而是雇佣劳动的农场,其本质已不是家庭农业,而是私人或合伙式的农场。如果着力扶持这样的“家庭农场”,是否有利于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值得商榷。二是把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相割裂。按理,家庭农业和农业合作社是对孪生体,是互为依存的农业产业组织。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农业家庭经营者(包括家庭农场主),都是合作社的成员,但我国目前不少的“家庭农场”却是一个经工商注册的法人,与合作社是并列的法人关系,形成了两个利益主体,这就削弱了合作社的基础,以致一些合作社的社长宁可辞掉社长职务,也要去办家庭农场。

  撇开现实中家庭农场的具体性质不论,我国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尚存在以下制约:首先,是土地制度并不完善。建立在期限不长并且仅仅是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对于流转双方而言,仍然存在大量的行为不确定性,潜伏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和投资风险。其次,是服务体系还不完备。如前所述,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是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主体和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的有机结合,我国目前的农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备,家庭农场如果缺少或者不依赖这样的服务体系的支撑,仅靠政府的扶持,既会扭曲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也很难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现阶段对那种实为雇佣经营的“家庭农场”应持审慎态度。

  (作者为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9 必须坚持农业家庭经营 2014-04-09 3414460 2 2014年04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