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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经济·金融街

定向债开辟融资新渠道

  顾威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温州金融改革的重要突破。

  《条例》通过备案登记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还将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升华为两种更加规范、更加便于监管的金融工具,即定向债和定向集合资金计划。其中定向债是面向实体企业的一种金融工具,广大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定向债来进行直接融资,为温州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定向债发行登记手续简单,门槛较低,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充分体现。

  根据“法无明文许可即不可为”的精神指引,只要符合融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款规定的企业,都可以向温州市金融办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完毕后即可向市场发行定向债券。除此之外,温州市人民政府未对发行定向债券设置其他的前置条件。

  在发行方式上,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符合定向债券的“定向”特征,在《条例》细则中特别规定了,企业可以进行自办发行,也可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承销商进行债券发行。这两种方式为发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当发债企业已经有相对明确的投资人时,可以采用自办发行的模式来发行债券,进一步简化发债流程并可节约企业中介费用;当发债企业没有明确的债券投资人时,可以通过聘请承销商的方式来进行债券发行,通过中介机构的销售能力和销售渠道来提高定向债融资的成功率。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金融改革以来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均具备定向债券承销的资格,一方面本土的民资管理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了解企业和投资者的优势,更有效地为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牵线搭桥;另一方面,也为本土民资管理公司拓宽了业务范围,更好地支持本土金融机构发展,实现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定向债是纯市场化的金融工具,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能够进一步推动温州企业走规范透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之路。

  定向债发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充分转变职能,不再设置审核审批流程,极大地简化了企业发债流程。但对发债企业来说,未经政府审核或审批,也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发债企业发行的债券存在的风险未做任何实质性判断,对于广大债券投资者来说,投资定向债的过程,便是一个对定向债工具进行风险估计并完成风险定价的过程。企业在登记之后,是否能够吸引足够的投资者青睐并成功发行定向债券,是否能够以较低的利率水平和发行成本来发行定向债券,都将由市场来决定,这必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必然要求温州企业更加适应这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

  在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要赢得市场的信任,关键在于企业自身。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就必然要求企业建立起规范透明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也是温州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大力推动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用意所在。传统的温州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息不对称必然造成投资者的不信任,也就无法顺利从资本市场上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金融资源。定向债发行过程中,硬约束即监管部门设置的前置条件少,但软约束即市场的要求则会更高。我们也充分相信,定向债市场的繁荣和更多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两项工作将互相促进、互相推动。

  定向债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在于监管水平的提高,监管部门必须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加强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定向债券发行中,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基础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措施。尽管定向债券的定向特性决定其私募债券的性质,但是发债主体仍然承担了向定向投资者准确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准确定位并严厉打击各类应披露未披露、错误披露甚至是恶意欺骗投资者的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定向债市场的良性秩序。

  (作者单位:温州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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