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科技进步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科技法律法规要点解读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并于200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加强科普工作,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的法律体系。
1997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并于2002年、2011年先后对《省科技进步条例》进行修订。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对加快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强省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要点一 明确了新时期国家科技发展的目标、方针和战略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政策。如第2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6年,全省自主创新大会首次提出2020年建成创新型省份的战略目标。去年,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分别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
要点二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主体地位的法律保障
《科技进步法》、《省科技进步条例》均设专章对企业技术进步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一,对企业开展创新予以税收优惠支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二,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科技进步法》第34条:“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进步条例》第48条:“省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要点三 规范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进一步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基本形成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的政策法制环境。
第一,明确科技成果归属和转化方式,激励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规范了技术成果交易双方权益分配,促进产学研合作。如《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11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其中对关键研发人员和为转化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应当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加强了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要点四 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科技进步法》、《省科技进步条例》将科技人员专列一章,要求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
第一,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进步法》第49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25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规定科技人员的义务。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三,加强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省科技进步条例》第34条:“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重点考评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技术专家的选拔、人才资助计划的安排等,应当注重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绩。”
第四,建立了宽容失败制度。《省科技进步条例》第38条:“对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项目。”
要点五 强化政府在推进科技进步中的法定职责
《科技进步法》等科技进步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
第一,明确了政府在科技投入和宏观管理中的职责,资金分配重点和原则。《省科技进步条例》第46条:“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省、市、县(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二)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2015年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当提高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47条对财政性科技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规定了政府对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类别、设置、评审和授予的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如《条例》第2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实施市县党政领导推进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是我省1996年在全国的首创。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列入《省科技进步条例》第54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点六 完善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第一,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科技进步法》第7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第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进步法》第18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第三,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科技进步法》第26条:“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