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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经济·金融街

化解网络保险风险需网络思维

  王敏

  从国华人寿“三天一个亿”到珠江人寿、天安人寿支付宝专属产品“六分钟八个亿”,从“月亮险”、“脱光险”到“摇号险”,保险网销业务已从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规模体量逐级攀升,产品形态不断翻新。与此同时,相关产品给客户的预期收益率也不断提高,从“5%”跃至“7%”。在一片“叫好”又“叫座”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似乎已经实现了从“穷屌丝”向“高大上”的华丽转身。

  但是,互联网保险一路高歌猛进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尽然。从支付宝“马上发财”万能险产品的销售情况看,其信息披露和宣传存在诸多瑕疵;而专为汽车摇号定制的“摇号险”在推出伊始,便被质疑为“类博彩产品”,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质。这些都表明,互联网保险走到了需适时出手加强监管的时候。

  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在于“四新”,即新客户群体的新保险需求通过新渠道得到新满足。从其销售形态看,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线下的销售模式已有较大差别。这导致基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保险监管已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致的新的销售行为,存在监管真空;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政策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成为监管桎梏。

  互联网保险发展产生的问题,需要用保险监管的互联网思维予以化解。

  互联网保险,不能不管,也不能什么都管。只有“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互联网保险才可以进行充分的探索,才可能得到大力的发展。一方面,应尽早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完善和修改一些不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要求的监管政策,从方向上鼓励发展。另一方面,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从展业规范、防范误导、落地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允许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互联网思维是强调消费者权利和用户至上的思维,并致力于提供快速、便捷的购买体验。因此,在调整和梳理现有监管政策、制定新的监管规定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因监管的原因而导致客户购买体验的下降。

  传统渠道以多对多为主,销售人员分散化,销售话术个性化,很难避免销售人员的“选择性宣传”,从而到销售误导。而互联网保险销售具备一对多的销售特点,全程留痕,集中管理。这为互联网保险监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误导的“过程介入”、“过程监控”、“过程还原”等创造了条件。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互联网业务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生态系统,有着“自传播”的媒体属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所增强,与传统业务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监管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引导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为客户参与共同管理创造条件。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处于发展困境中的寿险业而言,是一次转型突围的良机,甚至是留给寿险业所剩不多的几次重要机遇之一。行业的每一成员作为“剧中人”和“剧作者”,要且行且珍惜。 (作者单位:浙江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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