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获刑
3月17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原科长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07年至2009年,李某在担任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黄某、余某等的请托,为黄某等人的房产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播报人:洪叶)
3月17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原科长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07年至2009年,李某在担任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黄某、余某等的请托,为黄某等人的房产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播报人: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