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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经济

祭起“惩罚性赔偿”利剑

  董波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格外令人期待。因为届时将有一揽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法规开始施行。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尤引人关注,该法规强调了惩罚性赔偿的启用,首次以条文的形式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惩罚性赔偿,既是对被告过去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追偿,也是防止将来可能重犯,并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实施最严厉的是美国,一起麦当劳咖啡烫伤事故赔偿286万美元……正因为有了巨额赔偿案例,才使得企业主害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切身权益。

  在我国,近些年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舌尖上的安全”远未实现。毒奶粉、地沟油、假羊肉、人造鱼翅等,屡禁不止,重要原由之一就是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缺失。一方面,是我国之前法规将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因而“知假买假”者是否可认定为消费者,有无造成实际的人身权益损害,得到的赔偿金是否算不当利益等都有存疑,导致遭举报诉讼的商家能轻松抗辩,也让我国一些职业打假人备受争议。另一方面,我国惩罚性赔偿处罚太轻,威慑力不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可赔偿的标准并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违法生产的潜在巨额获利而言都不过是九牛一毛。

  如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迈出了实施“惩罚性赔偿”步伐。只有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实施力度,才能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和惩戒效应,激发每一位消费者对消费品质量追究、举报、诉讼的动力,从而使政府监管部门的一双眼延伸到广大消费者千万双眼的监督。

  “惩罚性赔偿”不仅仅只适用于食品、药品等消费领域,在涉及社会权益的诸多领域中,都可祭起“惩罚性赔偿”这把利剑。近在眼前的,就有对厂商污染排放的环境监管问题。近年来生态环境已是重要民生问题,尤其在与百姓健康密切相关的大气环境和水环境上,更是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雾霾治理正成为各级政府的统一行动,“五水共治”在浙江更是以雷霆万钧之力推进。由于废气废水处理需要较大成本,一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厂商就与监管执法者玩起了“猫捉耗子”的游戏,被检查时都能按规处理,达标排放。而监管执法者一走,就停止废气废水处理装置的运行,到半夜偷偷直排。监管部门就算接到举报电话,偶尔能抓个正着,偷排企业面临的处罚风险相比其长期偷排所节省的巨额成本,依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只有采用“惩罚性赔偿”,让偷排者一旦被抓,就会被罚得肉痛乃至倾家荡产,才能对潜在的肇事企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其实,这在国际上不乏先例,如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在瓦尔戴斯号油轮泄漏事故之后,被认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判罚67.5亿美元;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英国石油公司同意赔偿200亿美元的巨额资金。而对污染企业周边的居民而言,惩罚性赔偿也将有效提高其揭发举报和诉讼的积极性,从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由政府监督转为全民监督,政府治污成为全社会治污。

  治乱须重典,当前我国环境治理正进入攻坚战,是祭起“惩罚性赔偿”利剑的时候了。


浙江日报 经济 00011 祭起“惩罚性赔偿”利剑 2014-03-14 3386449 2 2014年03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