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我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解读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我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解读
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已连续十年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
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监管体系不顺、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
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2014年2月25日,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
《意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在阐述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后,分别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四方面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
关键词:安全发展
《意见》在安全生产理念上作了重大改变。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从“安全发展理念”到“安全发展战略”,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体现了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运行的现实要求。
在工作目标上更加突出了“生命至上”的理念。2004年,我省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以“三个零增长”为目标,经过10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意见》提出了新的工作目标是实现“三个持续下降”和“一防一制”,就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实现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关键词:党政同责
《意见》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对安全发展的领导,突出党政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把安全发展作为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内容,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
《意见》加大对影响生命安全事项的考核权重,把考核的天平更多地向安全发展倾斜;将安全发展绩效作为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党纪政纪追究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关键词:监管责任
《意见》进一步理清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管生产、管经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综合监管,理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和负有社会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评估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实施有利于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履行安委办工作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责任落实情况,定期考核评估,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理顺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主体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落实安全生产的核心,虽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意见》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意见》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推行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和奖惩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实施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探索建立“首席安全官”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关键词: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强有力手段和重要途径。《意见》结合浙江实际,针对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构建“有平台、明职责、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工作程序,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增强隐患治理的监管能力。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严格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动员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监督隐患治理。利用各种媒体,运用正反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和普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和技能,曝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完善并公布奖励办法。
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意见》强调要加强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应急救援建设,提高区域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关键词:三同时
《意见》将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平安浙江”建设平台,并与“三改一拆”、“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体现了浙江特色。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隐患。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扎实推进“腾笼换鸟”、“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举措,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压缩安全生产高风险产能。
关键词:安全诚信
《意见》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管理创新经验。将标准化与诚信机制融合、网格化管理、事故防范创新体系、综合整治、科技兴安等走在全国前列的各项工作措施写入了主体内容,突出浙江工作亮点。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分行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诚信建设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融合,以标准化建设达标为基本条件,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依据。
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意见》强调要依法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治理安全生产,按照“一手拿经济报表、一手拿平安报表”要求,建立健全过程和结果并重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关键词:较大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意见在责任制考核上加大了对影响人民生命安全事项的考核权重。近年来,我省一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来考核。但是,同一级别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差别很大,如险些酿成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与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同样死亡人数的危化、油气管网、矿山事故与交通事故,等等。因此,《意见》首次提出了“较大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概念,就是要根据较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社会影响恶劣程度来区分较大事故等级,加大对较大恶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权重。
关键词:一票否决
《意见》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结合“平安浙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安全发展纳入考察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业绩、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等制度,激发和保护领导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