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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谁该“训诫”

  黄宏

  废除劳教制度的欢呼声犹在耳畔,但在有些地方,变相的劳教所却出现了。据反映,河南一些地方建起了“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回应,“训诫中心”不合法,将立即清理。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这些“训诫中心”,所谓的“训诫”,其实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借口。

  毫无疑问,这种“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的建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实就是民间所称的“黑牢”。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竟然会被一些地方以文件来取消,还为此公然挂牌设立专门机构,甚至作为先进经验推广。

  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要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这种公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和中央政策背道而驰,是“劳教依赖症”和强力维稳阴魂不散的表现,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

  清理“训诫中心”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要清理背后隐藏的强权思维。如果人们没有彻底“清脑”,和传统惯性思维说“再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只怕仍会卷土重来。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谁该“训诫” 2014-02-17 3365925 2 2014年02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