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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房屋征收与补偿将有法可依

相关条例(草案)向您征求意见

  本报杭州1月28日讯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钱升 方洲龙)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是《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格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记者看到,草案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原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3家入围机构,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对于被征收人的优先住房保障,草案明确,建立最低补偿制度,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区分补偿方式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

  如果您对草案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即日起可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浏览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也可以将意见内容寄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fb@zj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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