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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转让条件放宽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记者 何宗渝) 国务院国资委7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一些无需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况。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浙江日报 经济·潮生活 00010 央企资产转让条件放宽 2014-01-08 3327750 2 2014年0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