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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人文·理论视野

新论断 新观点 新举措 新理念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学部委员李培林研究员访谈录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李培林研究员来杭出席“中国梦与中国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并作了题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举措——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报告。会后,记者就如何深刻理解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新论断、新突破、新举措等问题对他作了专访。

  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新论断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什么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到底什么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李培林:《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早在2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说,“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我理解,这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就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本世纪20年代初,正好是约30年,所以说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在落实邓小平同志这一高瞻远瞩的设想。

  党的十八大报告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这项制度建设的任务。十八大报告有这样一段阐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因此,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提法,实际上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十八大报告的这样一个部署,整个三中全会的文件,就是关于一整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顶层设计。

  中国经过这么多年改革开放,也已经进入到这样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使用频次最多的关键词汇,恐怕就是“制度”和“体制”。《决定》提出的一系列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任务,实质上是对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一整套的制度体系,就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它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以便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和现代化。

  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新观点

  记者:《决定》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论断,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这个新论断我们应该如何认识?

  李培林:“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是《决定》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论断,我们过去的提法是起“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只有二字之差。但是这二字之差,标志着我们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创新和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

  对这个改变,有些同志还有些疑虑,觉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就是更好地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特别是在近年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当中,正是我国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才破除了自由市场的神话,避免了危机。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又要突出地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呢?

  众所周知,关于“市场和政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的答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一开始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后来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后来是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直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起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市场和政府究竟哪一方起决定性的作用这一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始终存在,现代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面临的转变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升级、消化过剩产能等一系列挑战,实际上都与我们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办事有关。所以说,尽管改革开放已经35年了,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当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如果用前者来否定后者,或者用后者来否定前者,不仅在理论上是有误判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要限制在一定领域,比如在非营利性的社会领域,恐怕不能让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也不可能靠市场机制来解决。

  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财产权改革的新举措

  记者: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财产权方面,《决定》提出了很多新的举措。请您具体谈谈这个问题。

  李培林:应当说,此次文件在这一方面有很大的突破,甚至突破了学界在这方面的一些预料。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民财产权方面的改革,分散在《决定》的不同段落里,但主题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关于农民承包地的改革和关于农民住房的改革。

  这三项改革,构成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财产权的一个大胆变革举措,其意义可能不亚于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和近年来覆盖乡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会在农村产生深刻和长远的影响。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实际上各地都有很多探索,在珠江三角洲,一些市中心的商业城、电子城、超市大楼等,都是农民自己建设的,属于农村集体产权的。关于农民承包地的改革,全国也已经有众多形式不一的农民承包地流转的探索。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在实践层面以前大概还是很少有的。从理论上说,城市中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人购买的在国家土地上盖的楼房,是有完整产权的,那么农民在自己集体产权的土地上盖的住宅,为什么不能有同样的抵押、担保、转让的权利呢?像在浙江,很多农民在城市买了房子,现在农村的年轻人也都进城了,很多村落的小楼房三分之一都闲置着。住房恐怕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要盘活农民的财产。

  当然,这项改革也要确保稳妥地进行,要高度重视这三项改革的三个前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不是说原来的所谓“小产权”房一夜之间就都合法化了;农民承包地的改革,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地的农用用途,不能威胁到粮食的安全;关于农民住房的改革,要在“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的前提下,不能一哄而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视察山东时强调的,“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

  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

  记者:《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而我们以前一直是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究竟有多大区别?

  李培林:“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自己理解,“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社会治理”则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二是“社会治理”相比于“社会管理”,更突出地强调“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三是“社会治理”更加强调了制度建设,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弄清楚,哪些社会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分担,哪些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承担。要更好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政府该交给社会就交给社会,就像当年我们说该交给市场要交给市场。社会组织怎么发育?《决定》提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意味着大大降低登记门槛,包括取消对主管挂靠单位的要求。这项政策将会极大地推动社会组织的大发展,当然大发展也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所以更要注重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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