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畅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0.5 配建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因城市或镇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车库需沟通时,可以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联通道,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的公共停车库建设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可与周边建筑工程的地下配建停车库整体建设。

  3.0.10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3.0.11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停车场(库)可采用集中配建或分散配建的方式。

  3.0.12 对沿街商铺,应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内设置配建停车泊位,泊位宜设在商铺附近。

  3.0.13 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3.0.14 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必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机动车出入口宜开设在基地周边的相对低等级道路上,不应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也不宜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应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条件,对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予以论证确定。

  4.1.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缘石转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10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2 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 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4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4.1.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有或规划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港湾站内(含加、减速段)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含渐变段)开设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距公交港湾站距离较近时,可采用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港湾站一体化设计。

  4.1.9 受基地周边规划条件的限制,相邻两基地需在用地分界线两侧近距离分别设置出入口时,可设置共用基地出入口或共用通道。

  4.1.11 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不大于100辆时,宜设1个;

  2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为101~5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为501~10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0辆时,不宜超过4个,并宜在基地周边不同的城市道路上分设。

  4.1.1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确须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位置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2米。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供小型车双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0米,转弯内侧缘石半径不应小于5.0米;供中型车双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米,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转弯内侧缘石半径不应小于8.5米;供大型车双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米,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转弯内侧缘石半径不应小于10.5米;通道宽度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宽度。基地内双向主通道(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7.0米,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小型车回转场地不应小于12米×12米,大型车回转场地不应小于18米×18米。

  4.2.2 配置出租车泊位的建筑工程,出租车临时上、下客泊位应设置在基地人流出入口附近,出租车泊位数根据配建标准确定。该部分泊位宜在基地内部设置,对需配建较多出租车泊位的建筑工程,可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专用通道,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4.2.3 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泊位宜在场地红线内独立设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场地条件不足的可采用港湾式设置。

  4.2.6 基地内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大于15米;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米。出入口之间应确保视线通透,并满足机动车停车视距要求。

  4.2.8 公共建筑项目基地内应设置适量的地面停车泊位。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宜低于配建总泊位数的4%,非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宜低于配建总泊位数的8%。

  4.2.10 学校、医院、大型商业、大型超市、大型宾馆建筑人流出入口前,应在用地范围内设置供人流集散的广场。

  4.3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

  4.3.4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车道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泊位数不大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如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等候的客车泊位。

  2 停车泊位数为101~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和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 停车泊位数为301~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 停车泊位数超过500辆后,宜按每增加4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超过1300辆后,宜按每增加5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

  5 受场地条件限制,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采用坡道和机械式垂直升降梯组合作为其出入口,一台机械式升降梯服务的车辆数不应大于25辆,升降梯出入口外停候区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候车位。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2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库宜采用坡道自走式停车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机械式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库与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组合设置的方式。

  4.4.3 停车场(库)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停车方式主要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4.4.6 停车场(库)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出入口坡道交通组织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严禁将较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供微型车、小型车单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5.0米,双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7.0米;供中型车单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6.0米,双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8.0米。

  4.4.10 停车场(库)内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2 中型车、大型车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0米,并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4.4.11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缘石转弯半径,供小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5.0米,供中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8.5米, 供大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10.5米。

  4.4.15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配置无障碍泊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较短的停车泊位设置为无障碍车位;无障碍车位宜设在地面层或地下车库的人行电梯口附近,且不得设置成机械停车位。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设置相应的残疾人设施。

  2 无障碍泊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通道,供乘轮椅者直接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3 无障碍泊位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轮椅坡道,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4.15的规定。

  表4.4.15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米)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米) 24.00 14.40 9.00 6.00 2.40 ]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4.5.1 机械式停车库应根据基地及建筑总体功能布局的需要,结合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当设计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应与设备供应单位协调确定。

  4.5.2 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

  4.5.4 设置电梯升降式车库出入口时,一台电梯服务的车辆数不应大于25辆,如没有其他出入口时,电梯数量不得低于2台。

  4.5.5 地面机械停车库应设有不少于该停车库总泊位数15%的车位作为停侯区。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6.2 内部工作人员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宜与外来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分开设置。自行车停车场地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不设围墙的公共建筑,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自行车泊位,可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6.3 当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库)车位数不大于300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当车位数为301~1200辆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当车位数大于120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三个。

  4.6.7 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住宅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4.7.3 基地内部的道路交叉口、汽车库内通道交叉处、建筑内置式地下车库坡道口交叉处,在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必须保证驾驶员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表 4.7.3 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行车设计速度(千米/小时) 20 15 10 安全停车视距(米) 20 15 10 ]

  4.7.4 在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库)内需要警示车辆减速慢行的地方,应设置减速带和减速标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容易越出行驶界限,引起擦碰的地方应设置防撞保护设施;地下车库通道及坡道转弯处建筑柱网立柱应设置反光防护角;地下车库坡道应设置反光轮廓标。

  5 配建指标

  5.0.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见表5.0.1。机动车配建指标按小型汽车计算,非机动车配建指标按自行车计算。

  表 5.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小城市,规划人口不大于20万人 Ⅱ 中等城市,规划人口大于20万人、不大于50万人 Ⅲ 大城市,规划人口大于50万人 ]

  5.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

  表 5.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户)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Ⅰ Ⅱ Ⅲ 住宅 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2.0 2.0 1.8 - 140m2<户建筑面积≤200m2 1.4 1.4 1.4 1.5 90m2<户建筑面积≤140m2 1.1 1.1 1.1 1.8 60m2<户建筑面积≤90m2 0.8 0.8 0.8 2.0 户建筑面积≤60m2 0.6 0.6 0.6 2.2 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3 0.3 2.5 ]

  注: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由各市、县政府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指标,并综合考虑项目所处区位和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同时要预留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空间,努力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停车需求。

  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表 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内部 外部 行政办公 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 0.8 1.2 1.3 1.2 1.0 其他行政办公 0.7 1.0 1.2 1.2 0.6 其他办公 0.6 0.8 1.0 1.4 0.6 ]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表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内部 外部 综合零售商业 大型商业

(建筑面积>10000m2) 0.7 0.8 1.0 1.8 3.0 中型商业

(1000m2<建筑面积

≤10000m2) 0.5 0.6 0.8 1.8 3.0 小型商业

(建筑面积≤1000m2) 0.3 0.4 0.5 1.0 2.0 大型超市

(建筑面积>10000m2) 0.9 1.0 1.2 1.6 5.0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7 0.9 1.2 2.0 2.0 农贸市场 0.3 0.4 0.5 2.5 5.0 ]

  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表 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内部 外部 餐饮娱乐 建筑面积>4000m2 1.5 1.7 2.0 1.8 1.8 建筑面积≤4000m2 1.3 1.4 1.5 1.8 2.0 ]

  5.0.11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1的规定。

  表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非机动车 Ⅰ Ⅱ Ⅲ 内部 外部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含急诊部)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 1.0 1.2 2.0 5.0 住院部

(车位/床位) 0.1 0.15 0.3 0.3 0.5 其他(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1.4 -- 社区卫生站(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4 0.5 2.0 2.5 疗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4 0.4 1.0 - ]

  注:其他为医院内的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

  5.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2的规定。

  表 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非机

动车 Ⅰ Ⅱ Ⅲ 大专

院校 内部(机动车:车位/百教职工,非机动车:车位/百师生) 20 25 30 60 中学 内部(机动车:车位/百教职工,非机动车:车位/百师生) 18 25 25 60 学生接送(车位/班) 0.6 0.6 0.8 2 小学 内部(机动车:车位/百教职工,非机动车:车位/百教职工) 18 25 25 30 学生接送(车位/班) 1.2 1.2 1.2 3 幼

园 内部(机动车:车位/百教职工,非机动车:车位/百教职工) 15 15 15 30 学生接送(车位/班) 0.8 0.8 1.0 5 ]

  注: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家长的临时停车区(上、下学高峰时段),车位数量宜按表5.0.12的规定设置。

  5.0.15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5的规定。

  表 5.0.15 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

位 办公 每3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 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会展中心、工业厂房、仓库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 出

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个客房,增设1个 办公 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餐饮、娱乐 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影剧院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会议中心 每2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

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00个客房,增设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游览场所 每10000m2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

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

  注: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货车计,其他货车车型可根据表3.0.8车型折算。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13年12月1日实施

  (节选)


浙江日报 公告 0001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2013-12-06 浙江日报2013-12-0600009;浙江日报2013-12-0600006;浙江日报2013-12-0600008;浙江日报2013-12-0600007 2 2013年12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