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的“守护神”
——三中全会研读有感之四
刘亭
刘亭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并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美好愿景。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的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将成为“美丽中国”的忠实“守护神”。
从对生态环境认为是“天生”的“自然而然”(绿水青山),到意识其不可或缺且极其宝贵的价值(金山银山),再到通过不断加大的工作来加以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直至这次三中全会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体现了我们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思想升华和举措进步。
《决定》第14部分在引言段中,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列举了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但实质性的内容则在以下三大制度和一个体制中加以展开。
制度一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看来似乎很难说是“谁家的东西”,今后都要“认祖归宗”,明确其产权的归属并进行登记了;不但如此,用作干什么,还得由空间规划体系来划定,并“落实用途管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将会有一个体制来行使其“所有者职责”;所有的国土空间,也会有一个体制来行使其“用途管制职责”。
制度二是“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推动经济发展,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经济发展超过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那就要限制人类的开发活动。甚至是扶贫开发,也不能超越这一“红线”。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而言,不能只看其对推进发展所做出的业绩,还要同步考量为此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损害了生态环境,将要对相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
制度三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为基础性的前提,首先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的改革,使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有了合理的价格基准,使用资源要付费,污染环境要付费、破坏生态也要付费,资源税将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反过来,则按“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在环保领域,照样可以让市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配置起到“决定性作用”: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如此等等。
一个体制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所有污染物排放都要纳入统一的监管,并保持其行政执法的独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要陆海统筹,污染防治要区域联动,国有和集体的林权制度都要改革完善。不但政府要管好,社会监督也要加强。污染物排放必经许可,排放总量必行控制,造成损害必须赔偿,后果严重的必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人类开发和生产活动的逐步扩大,无所不在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譬如碧水青山和绿树蓝天、不知从何时起变得类似奢侈品那样日益稀缺。在一个市场经济规则已然构建起来的现代社会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产权归属的明晰化,其内在价值的显性化,其交易的规范化和管理的制度化,都已摆上了国家治理的议事日程。从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环境税”构想,到欧盟首先开征的碳税,包括当前国内研究推行的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以及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勒令赔偿甚至实施惩戒性罚款,等等,其背后的法理依据,皆出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有价值、可交易的认知。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产权不明晰,交易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价值,远远被低估甚至免费;使得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也无所顾忌并且无从约束。
十多年来,从“用绿水青山换金山银山”到“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再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浙江人的发展理念历经嬗变,不断升华。从“绿色浙江、”“生态浙江”到“美丽浙江”,浙江的生态文明建设一脉相承,一以贯之。但是到了今天,我们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上升到体制改革和制度建构的高度来深化认识,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推进落实。唯此,浙江才能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作者为区域经济研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