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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经济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三中全会研读有感之三

  刘亭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16个部分当中,有一个部分是专门阐述城乡发展的体制变革,标题叫作“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开篇第一句,就指出了“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十年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曾提出,“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其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经济,从理念、体制、方式、结构到结果,不过是一连串的“因果链条”组成的“冰糖葫芦”。有什么样的体制,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结果。从最终的结果“反弹琵琶”倒推上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一体化的发展,是离不开“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变革的,我想这也是《决定》第六部分之所以起这样一个标题的缘由。

  我曾在北京召开的一个城市化国际研讨会上说过,城乡分割和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体制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虽然二元结构体制的诸多表征已随着改革开放推进不复存在,但由于改革并未实质性触动相关的户籍、土地和财政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并未彻底破除。因而在事实上,它成为“多年来谋求集约化发展,然而始终难于摆脱粗放式经营”,以及未能“健康有效地推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决定》21条强调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用语非常直白,态度极其鲜明。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论是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还是有偿退出权,收益权还是继承权,抵押权还是担保权,一网打尽全覆盖,相比当初“大包干”时推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大大拓展了。二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不但承认了“农民住房财产权”,今后还要做到可抵押、可担保、可转让,探索“以房生财”之道。三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房产地产物产资产,都可交易。当然,事前必须“确权”,“交易”必须纳入“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轨道。

  《决定》22条强调了“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其中就市场角度的要素交换而言,用的是“平等”;就政府角度的公共服务而言,用的是“均衡”。生产要素权益、劳动报酬、土地增值收益,甚至存贷款的联动,都是通过“维护”和“保障”用语所体现的公平交易。而农业补贴、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包括基本公共服务,都是政府本着城乡“一碗水端平”、“均等化”提供的均衡配置。对于农业保险,政府要推进完善;而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政府则要采取“鼓励”的积极态度和“允许”的开明立场

  《决定》23条强调了“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绕不开城镇化问题。我们要推进的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这就要求矫正过往城镇化实践中存在的“见物不见人、兴城不兴业、重形不重神”的偏差,走好“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除了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切实提高城市对于人口和二三产业集聚的综合承载能力以外,最重要的改革任务就是两条,一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是“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这意味着与之相关联的城乡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以及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财政制度,都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以使“农民工”为表征的城乡人口无序流动,最终回归至“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正常社会变迁。

  市场化和基于市场化的政府作为,像一条红线,贯穿了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由此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进一步选准了路子,也必将赢取更大的进展。

  (作者为区域经济研究学者)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9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2013-11-26 3271224 2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