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省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盛世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从制度层面提出现代化目标,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创新,不仅丰富和深化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涵,更重要的是阐明了改革的性质和根本任务,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刻反映了新时期改革发展的趋势和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关切,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总的方向。
第一,总目标具有根本性,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总体上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适应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较,还有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要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第二,总目标具有全局性,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三,总目标具有基础性,着眼于构建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用“治理”替代“管理”,反映了治国理念的深刻变化。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国家治理,从而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从被管理对象转变为治理主体,充分体现了“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的要求。不同主体的关系从自上而下单向、强制、刚性向主体之间上下互动、复合包容、协商合作转变,社会资源的配置也从相互竞争的零和博弈向协同配合整合共赢转变。
第四,总目标具有导向性,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科学、民主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