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受贿,轻办行贿——
不该倾斜的天平
本报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胡静
核心提示:
众多官员腐败案件中,有一个角色时常出没:行贿人。他们的所作所为,很多时候直接导致了腐败案件的发生。今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行贿入刑的标准,无疑给行贿人下了一道紧箍咒。然而目前,“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现象仍然存在,成为亟待破解的一道司法难题。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永嘉人李秀堂双手发抖。因为想让建房的审批程序走得“快”一点,他自作聪明地向永嘉县上塘规划所原工作人员叶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各送去8万元,同时还塞给上塘国土所原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22万元。
一失足成千古恨。今年6月,李秀堂被永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年近半百的他,不得不面对冰冷的铁窗生活。
悲催: 破碎的财富梦
李秀堂今年47岁,是永嘉县南城街道李家村村民。李家村有个元宝寺,常年香火很旺,不少温州市区的烧香客为求方便,就在村里寻找住房。
李秀堂从中嗅到商机。正巧村里公开出售一块近7亩的闲置土地,他赶紧和3个同村好友商议,每人出资3万余元,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块地,准备建老人公寓租卖给烧香客。原以为一切水到渠成,不想他们在土地部门办手续时“卡壳”了,因为公建项目不允许个人私建,老人公寓的事只能搁浅。但李秀堂并非一无所获,因为跑审批的这段日子,他结识了上塘国土所工作人员李某。当时,李某分管李家村的私建项目审批。
在李某的指点下,李秀堂等人改变了策略,以私人建房的名义审批。他们找到4名亲戚朋友,说服他们以每人2000元的价格出卖“人头户口”用于土地审批,并顺利通过了李某这关。
2002年6月,李秀堂等人开建第一栋房屋,共3层9间,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在建时所有房间就被预订一空,建房费用都来自购房者的预付款。这栋房子赚了约25万元,一伙人欣喜若狂。2003年初,李秀堂等人一致认为,李某在审批时帮忙很大,而且接下来还得倚仗他,就决定拉拢他,许以股份,共享富贵。不料,第二栋房子在上塘规划所的审批过程中卡了壳。原来,该所工作人员叶某现场察看后认为,房屋临近山坡,容易崩塌开裂,需要做安全鉴定。李秀堂等人急了:要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传扬开去,谁还愿意来买房?于是,他们通过另一名工作人员徐某的亲戚牵线搭桥,与徐某面谈,答应事成之后给好处费。第二栋房子顺利通过各项审批,李秀堂等人以人均3000元的价格从5名村民处买来了“人头户口”,建起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的大房子,又轻松赚到约60万元。紧接着,第三栋、第四栋房屋也陆续上马。4栋房屋,李秀堂等人总共非法获利240余万元。除了各自的分红,他们分别给当时的上塘规划所经办人员叶某、徐某8万元,给当时上塘国土所的李某22万元。
短暂的欢愉,却换来终生的痛苦。办案检察官认为,李秀堂等人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在不符合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情况下,收买本村其他村民,以这些村民的名义向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并向规划、土地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最终,永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危害: 看不见的黑手
在法庭上,李秀堂一再强调,自己并不知道给别人“好处费”,是一种犯罪行为。
经办检察官说,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解释》,重新细化了行贿犯罪数额处罚的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贿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伴随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案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当下,一些行贿人改变了“一事一求一贿”的传统做法,从“感情投资”入手,力求一次得手,多年经营,将一些掌握重要权力或有发展“潜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在利益同盟关系网中,谋取巨大而稳定的经济政治利益。如省检察院查办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黄萌,其在任湖州市副市长、市长期间多次收受当地企业老总贿赂。而且,现在行贿手段更趋隐蔽迂回,“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有的行贿者通过低价买房、买车等方式行贿,给权钱交易披上合法外衣;有的则以委托理财、投资分红、合作经营、搭“干股”等经营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还有的本人不出面,通过第三人甚至“职业贿赂中介”行贿。比如湖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当地港航系统窝串案中,就发现有的行贿人通过与港航系统内部“关系熟悉”的“黄牛”出面行贿相关管理人员。此外,行贿方式期权化,犯罪潜伏期长。为掩盖贿赂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一些行贿人在受贿人为其谋利后并不立即贿送,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受贿人退休以后,再以顾问费、咨询费、聘任薪酬等名义贿送。
有关专家指出,行贿犯罪从表面看不直接危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它的社会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是腐败现象的源泉之一。
破局: 一把尺量到底
然而,记者从我省各地检察机关了解到,目前,因为行贿获刑的案例并不多。不仅是我省,在省外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曾做过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法律专家表示,这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的“不对称”造成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对受贿罪,刑法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立法的意图是为了保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处罚受贿者比处理行贿者要重。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限于目前的办案条件,不少司法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时,往往是以行贿人为突破口的。
今年6月,甘肃华亭原县长、县委书记任增禄受贿案在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12年6月,任增禄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款、物折合991万余元,另有4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然而,向其行贿的129名官员仅有4人被治罪。
很多案例显示,行贿人和受贿人虽然是拴在一根线上的蚂蚱,数量往往并不对等,一名受贿人往往对应多名行贿人。不过,当某个受贿人“落马”后,他所对应的行贿人有时却能全身而退。
法律专家表示,严惩受贿又宽办行贿,危害其实很大。因为行贿人全身而退后,很快又会“重操旧业”,去盯另一个有缝的蛋,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如果这种行为蔓延成风,将会严重破坏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难怪有法律人士将此举形容为“开着水龙头拖地”。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解释》,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有关专家表示,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行贿、受贿一样严惩,必须对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行贿罪的量刑加以提升,来增加行贿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震慑贿赂犯罪,降低部分官员被腐蚀的几率。同时,要破除部分司法机关在侦查贿赂犯罪时的“口供依赖症”。只有不断提升侦查技术和侦查能力,才能让行贿人讨价还价的“资本”逐步消解。
■新闻背景
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案件特点:
●行贿人以公司企业经营人员和个体户居多。从掌握的情况看,这两类人员约占80%,其中不少是企业老板和经销商。
●行贿方式以传统的财物为主且金额呈上升趋势,给予现金、购物卡、贵重财物、有价证券等传统贿赂物仍是主要行贿方式。
●发案领域广但又相对集中,尤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高发区,其他突出的领域有行政审批、医药购销领域、国有单位采购、土地开发出让等。
●行贿人多头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比较普遍,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大幅上升,办一案查一串挖一窝现象比较常见。
■专家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很多案例证明,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特定利益相关。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公认的刑罚威慑效应形成的三个必要条件,有必要针对行贿犯罪“改进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