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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中小企业之窗

  编者按: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系统梳理,自10月30日起,按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融资服务政策、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四大部分,在浙江日报《中小企业之窗》专版进行集中宣传。本版专题宣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该政策具体内容、享受条件及流程详见如下附表)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一览表

序号扶持政策

内容或条款政策条款出处政策享受期限政策享受条件具体落实细则或享受政策的流程1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浙工商企〔2012〕13号)长期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3、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4、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可合并保存;5、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依法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2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效能的意见》(浙工商企〔2013〕8号)长期1、“一址多照”,主要面向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2、“一照多址”,主要面向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如果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也可参照办理。1、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2、如果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3允许林权出资。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2〕6号)长期林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流转并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需对林权评估、验资,办理权证变更手续。4允许海域使用权出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和扩大有效投资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13号)长期1、海域使用权应通过有偿方式取得,依法可以流转;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有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2、该海域开发利用已满一年,并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实际投资(不包括海域使用金)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办理评估、验资手续,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长期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科研机构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将职务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资料,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该项政策。6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从2012年1月1日起1、2012年1月1日之后创立;2、符合产业政策;3、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微型企业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型企业认定证明;4、从业人员清册(营业收入超过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报送)。微型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小型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年度减免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批;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批。7实行工商审批业务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关于实行工商审批业务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工商综〔2013〕5号)长期工商审批事项原则上都应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原由工商所设窗口对外受理的业务不变),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有困难的,在局机关设立窗口统一对外办理。实行集中办理的审批业务范围包括:企业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8推行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效能的意见》(浙工商企〔2013〕8号)长期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的企业。1、多证联办是在政府牵头下,工商部门与质监、税务、公安、统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接,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统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办理程序的并联提速;2、并联审批是在政府牵头下,企业登记的各前置审批部门之间通过“并行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9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长期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企业。合理安排一定量的用地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兴建多层工业标准厂房。指导各地鼓励小微企业租赁或者购买工业标准厂房,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对小微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10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长期拟合并或者分立的企业。1、支持企业以多种方式办理合并分立手续。2、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后存续或新设企业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份额。3、简化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手续。1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长期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并按规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事先备案项目管理,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告知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12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长期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纳税人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合格名单复印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费优惠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备案类税费优惠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通过后即可享受。


浙江日报 中小企业之窗 00018 2013-11-20 浙江日报2013-11-2000010;浙江日报2013-11-2000011;浙江日报2013-11-2000012 2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