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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经济

食用油冠名应明白

食用油冠名应明白
没有确立食用调和油的国家标准并不代表企业没有公布配料比例的义务。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确定了定量标示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部分企业只标成分,不标含量,显然与此规定不符。
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情权并非不可兼得。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拒绝公开调和油的配方比例。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企业即使不标示出全部配料的含量比例,至少应当标示出冠名油种的比例。如此,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也能让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9 食用油冠名应明白 2013-11-13 3253304 2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