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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经济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新阶段农村改革纵横谈之三

  邵 峰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现阶段也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从“分”的方面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不断增多、土地不断增加、期限越来越长,流出土地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面临难以共建共享现代农业的危险;从“统”的方面看,农业服务的内容不断扩展、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产业化趋势快速发展,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承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完善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以让普通农民平等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公平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为核心。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从我省的实际来看,完善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构建集约化家庭经营与产业化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双层经营体制。

  根据这一方向和目标,现阶段完善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重点突破和创新以下五个体制问题:

  第一,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法律涵义。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越长,越有利于承包农户更加放心、更加长期地流出土地,也越有利于流入土地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大胆、更大力度地投入农业。

  第二,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享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不能以其“价值”抵押,但可以以其“使用价值”抵押。

  第三,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多采用“出租”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流出土地农户不需承担农业经营风险,但也因此不能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即使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或每隔几年有所提高,其依据也主要是粮食价格的上升水平,并非现代农业经营效益的上升水平。应更多采用“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中,应提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入股”的流转形式和“保底分红+利润分红”的分配方式,让流出土地农户共建共享现代农业。

  第四,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的关系总体上是松散的买卖关系,合作社、农户难以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而龙头企业也往往难以获得数量保障、质量可靠的农产品原料。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对此,应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鼓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各类农场相互参股,构建贸工农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共同体;二是支持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农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形成合作社框架下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

  第五,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农业家庭经营总是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相伴相生,这是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因所在。然而,随着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对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的全方位服务,越来越力不从心、难以胜任。对此,应在以下三方面推进创新:一是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为主导,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及机制;二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构建合作经营的农业服务产业发展机制;三是以“委托服务”、“购买服务”的形式,创新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

  完善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注重土地流入方的发展,也要关注土地流出方的权益;既要注重土地流转的一般趋势,也要关注土地流转的地域和领域现实;既要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要关注生产关系的优化;既要注重事物的经济性,也要关注事物的社会性。这是我们研究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应有的思维方式。

  (作者系知名三农问题专家)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9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13-11-13 3244601 2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