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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中小企业之窗

财政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一览表

  序号扶持政策内容或条款政策条款出处政策享受期限政策享受条件具体落实细则或企业申请享受政策流程一、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类扶持政策1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

长期1.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含1年);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6.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详见年度申报通知)。

  1.工信部、财政部发布年度工作通知;2.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实施方案报工信部、财政部,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3.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4.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5.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6.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7.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提出拟支持计划;8.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拟支持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9.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将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信部备案。备案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2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长期1.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项目前期工作到位;4.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5.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6.项目投资进度不超过50%;7.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8.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详见年度申报通知)。1.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达开展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根据通知要求,省发改委联合省经信委下发申报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的通知;3.各地发改、经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筛选项目,填写项目相关表格,联合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4.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联合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下发拟申报项目名单;5.各地组织拟申报项目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6.省发改委联合省经信委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批复后,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要求下达投资计划请示文件;7.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对项目进行审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业〔2010〕254号)2010年

1月1日起1.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2.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详见《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网上公开发布)4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创业成长之星等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9〕213号)长期符合浙财企字〔2009〕213号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每年按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有关市县,中小微企业和服务机构按照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申请项目补助或奖励,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补助。二、科技创新类扶持政策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计发〔1999〕338号)

长期1.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3.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逐级上报汇总至省科技、财政部门,审核推荐后被国家立项的,按支持总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配套比例明确后,由省统一拨付到各中小微企业。6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54号)长期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4000元人民币补助。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补助[每件专利限补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7发明专利引进补助。《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10号)长期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且为2009年1月1日后签定的;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所引进的发明专利须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研发、生产或经营,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省外(境外)引进的项目必须为省内首次引进。每年3月与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对当地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行文上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择优确定资助的发明专利引进项目。对确定资助的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经费:(一)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二)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补助经费核定后,经省财政审核,当年拨付补助总额的40%。8网上技术市场补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长期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按成果交易实际总额的10%给予补助;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个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逐级上报汇总至省科技厅,审核后发放补助资金。三、政府采购类扶持政策9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面向中小企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长期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即可享受。10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询价”模块实施询价采购,但原则上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报价。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长期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竞争。11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长期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四、培训补贴及社保补贴类扶持政策12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长期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标准、流程由各地自行制定。13自2012年起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截至2014年底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流程由各地自行制定。


浙江日报 中小企业之窗 00018 财政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一览表 2013-11-06 浙江日报2013-11-0600010 2 2013年11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