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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中小企业之窗

税费优惠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一览表(一)

  序号政策内容或条款政策条款出处政策享受期限政策享受条件企业申请享受政策流程一、增值税优惠1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优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自2011年

11月1日起1.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2.销售额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符合条件,可直接享受。2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小微企业(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含)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自2013年

8月1日起1、纳税人是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销售额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符合条件,可直接享受。二、所得税优惠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长期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纳税人需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可不再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和备案,只要符合条件通过后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备,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其余条件同上。

同上。

5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年1月1日起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行减除。

6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长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科研机构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将职务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资料,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该项政策。7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长期(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执行优惠政策之前,需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实行即报即备,一次性报备(有效期三年)。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长期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事先备案项目管理,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告知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三、营业税优惠9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

 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

自2013年

8月1日起

1.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定期定额的纳税人既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也不需要进行免税申报。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0“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省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长期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企业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2.“小升规”企业证明;3.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系统,则不需要提供);4.困难情况说明。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11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从2012年

1月1日起

  1.2012年1月1日之后创立;2.符合产业政策;3.符

  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报送下列材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微型企业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型企业认定证明;4.从业人员清册(营业收入超过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报送)。微型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小型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年度减免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批;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批。12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长期  

  首次上规模的企业,上规模当年或次年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缴费人持首次上规模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1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3〕75号)2013年

8月1日起  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无需审批,缴费人正常申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根据缴费人申报信息自动判断并执行免征。14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长期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期为3年。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报送下列材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残疾人证》或毕业证书及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


浙江日报 中小企业之窗 00019 税费优惠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一览表(一) 2013-10-30 浙江日报2013-10-3000010 2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