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乱象惹人忧——
雾里看花谁是真
本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徐露佳
核心提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或物品依法进行鉴别,其权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现实中,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却屡受质疑,有时竟出现同一事实、多个鉴定结论的咄咄怪事,不仅妨害司法公正,也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乱象,亟待得到遏制。
一份普通的借款合同,竟有5种不同的鉴定结论;一个寻常的经济官司,3年都没能分出是非对错。发生在金华市的这起引发众人关注的“葫芦案”,折射出了司法鉴定背后的种种乱象。
蹊跷:一份合同五说法
张明(化名)是金华市九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平(化名)是浙江大宇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曾是多年的好友,眼下却因为一桩借贷纠纷对簿公堂,闹得不可开交。
事情发生在2007年下半年。当时,张明的手头有100万元闲钱,想做点投资。在陈平的牵线搭桥下,他认识了做投资生意的卢某。2007年11月8日,九德堂医药借给卢某100万元,约定月息两分,借款期限为半年。不料半年后,卢某因为资金链断裂,当起“老赖”。张明急了,多次上门讨债,但始终未见还钱。2010年5月,眼看血本无归,他上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把卢某给告了,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我和卢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月息两分,借款期限为半年,由大宇医药担保两年。”张明说。
但陈平并不这么认为。“张明非要让我作担保,我起初不肯,但碍于朋友情面,最后勉强答应。”他说,当时双方只写下一张借条,并复印3份,约定“借款担保期为半年”,并特别注明“逾期概不负责”。
随后,张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款合同,上面写明“担保期为两年”,而且没有陈平所说的“逾期概不负责”。“根本就没有借款合同,签名完全是假的!”面对法官,陈平言之凿凿。
按理说,要知道合同的真假并不难。只要请专业鉴定机构查验一番,是李逵还是李鬼,自有分说。但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完全出乎当事双方和审判机关的意料。
婺城区法院将这份借款合同委托金华市精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陈平的签名和“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问题。陈平不服,随即向省高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高院委托杭州汉博司法鉴定所,竟得到另一种结论:签名为他人模仿,而合同盖的公章,也不能认定为是大宇医药的公章。
即便如此,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还是采纳了精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陈平败诉,并被强制执行,偿还本息200余万元。
今年2月,陈平仍没有“死心”,向金华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于是,金华市中院决定再审此案。这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最终结论为:借款合同上,卢某署名处的押名指印,并不是卢某的。于是,第3种鉴定结论诞生了。
由于涉嫌伪造证据,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分局曾做过一次鉴定,结果认为借款合同为一次性打印形成,没有问题。
但到4月22日,情况又发生戏剧性变化。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又给出新的鉴定意见:借款合同中,“第四条保证条款”最后的文字“保证期限贰年”,与“第四条保证条款”中的其他文字,并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在8月22日的庭审上,围绕多份鉴定书的有效性,双方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直到现在,这份借款合同究竟是真是假,仍然莫衷一是。这起官司也变成名副其实的“悬案”。
现状:乱象渐欲迷人眼
“真没想到是这样的状况,让我们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5份鉴定结论,双方的代理律师都表示很无奈。
事实上,这样的无奈并非个例。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曾审理一起重新鉴定后不构成伤残撤诉的案件。去年9月,李某开车时不小心撞了刘某,造成其多处骨折,住院45天。刘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就其人身损害赔偿9万元,并提交了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上面写明:已构成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觉得有问题,便向江北区法院请求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决定由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此次鉴定的结果显示,刘某不构成十级伤残。经双方协商,刘某撤诉。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在伤残鉴定中,当事人往往会要求鉴定机构把原本的十级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一位知情人透露,表面看来只是把严重程度往上提了一级,实际得利却有天壤之别:九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十级伤残的约两倍。
如果说,伤残鉴定有其复杂性,有时结论不一致在所难免。那么在某些时候,少数司法鉴定机构会突破司法鉴定的底线,从而引发令人瞠目结舌的荒唐事。之前,我省法院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家司法鉴定机构竟神奇般地鉴定出了合同的签字时间,给法院审判带来极大的干扰。
“依照目前的技术手段,对同一件物品,不同鉴定机构给出不同鉴定意见的概率非常小。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利益诱惑、人情关系等因素,导致司法鉴定存在乱象。”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一位法官说,这其中,利益诱惑是最大的一个因素。部分鉴定机构为招徕生意,不惜违规满足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据江北区法院的统计,在该院完成司法鉴定的各类案件中,2010年的案均收费为11313元,2011年为9073元;各种类型的鉴定中,质量鉴定的收费最高,案均收费达9.2万元。
同时,人情关系也是左右鉴定结论的一大因素。乐清市法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在该院诉讼的当事人大多愿意选择本地鉴定机构;嘉兴中院的一份调研报告也表明,有些鉴定机构工作责任心不强,出庭率低,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而在这些现象背后,往往交织着鉴定机构和当事人间说不清的关系。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鉴定结论的乱象,往往会导致鉴定收费的乱象。除单项收费高昂外,分拆收费项目,编造各种理由重复收费也是目前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一大问题。
“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简单的伤残鉴定,居然被拆分成检验费、收案费、鉴定费、检查费等数项收费。”一位知情人说,还有的鉴定机构甚至向当事人主动索要好处费,从事“以金钱换结果”的肮脏勾当。
支招:灰色地带须清除
宁波江北区法院日前碰到这样一个案例:袁某在搬运货物经过一家五金加工厂时,被一块铁皮砸中头部。事后,袁某曾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他的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五金加工厂接到法院起诉书后,第一反应就是鉴定结果有问题,马上请求法院重新鉴定。目前,双方还在等待鉴定结果。
法律人员认为,司法鉴定的乱象,正在引发普通百姓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感,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后果十分严重。
事实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我省曾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基准收费标准 》等多个文件。2009年10月,《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重点的地方性法规。
不过法律人士认为,之所以鉴定乱象仍然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出现了真空。目前来看,我省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还未真正实现,多头管理、多套名册现象仍然突出。而审判机关发现鉴定机构存在问题时,由于与司法行政机构沟通不紧密,让鉴定机构逃脱相应的处罚,形成监管的“灰色地带”。
也有专家表示,相关法律依据同样存在缺陷。司法鉴定种类繁多,但至今全国未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法规也无法将各鉴定类型的收费标准都纳入其中。
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司法鉴定错案标准及责任”,组建评定部门,对审判未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论为错案的,应追究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责任,给予警告、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罚。此外,必须提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研究员孙业群: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其中,包括对鉴定人的管理,如对鉴定人统一资质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制、执业证书制、注册制和名册制等;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如对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的资质等级管理和执业许可证制;以及对实验室的管理,如对实验室实行质量控制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标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