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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天下·看时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范围界定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记者 杨维汉 陈菲) 一段时间以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社会危害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界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门槛,严惩“谎称炸弹”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部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司法解释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三档:一是入罪档次,二是从重处罚档次,三是在5年以上判处刑罚的档次。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吕广伦说:“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虚假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5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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