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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发展枫桥经验 深化平安建设

它为何枝繁叶茂——

以人为本 生机无限

  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

  回顾枫桥经验走过的50年历程,人们不难发现,“以人为本”始终是它的价值准则,由此也使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时代价值。

  “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可以概括为:基于‘以人为本’的价值准则,通过注重实效的安全治理,充分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有效达成社会平安与民生改善的枫桥式典范。”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余潇枫指出,枫桥经验的可贵之处,在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髓。从治安到综治再到平安,枫桥经验正在增加社会公平与民生改善的内涵,正在把治理拓展为管理,努力使情理与法理、安定与安康、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参与与监督等结合得更加完好。

  浙江警察学院副院长、教授宫毅认为,枫桥经验是讲理想、讲政治、讲人文的经验。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特别重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字里行间,都浸蕴着枫桥经验的精神。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也是基层社会管理一种标志性的、基础性的、战略性的选择。

  枫桥经验,适用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个领域。诸暨市委常委、公安局长谢建平认为,枫桥经验蕴含“以人为本”的精髓,就是要求公安部门突出尊重民意理念,坚持把群众当家人,把群众事当家事,把理性执法渗入民警执法常态,把真心帮扶贯穿失足人员帮教,把真情服务融入外来人口管理,通过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认同来建立执法公信,让公安工作的好与坏由群众说了算,由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来衡量。

  “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对做好法院工作也非常重要。”省高院立案一庭庭长王君介绍,这些年,全省法院十分重视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以案件风险评估制度为抓手,深入开展涉诉纠纷源头的治理。建立诉前纠纷化解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对此,曾在枫桥法庭工作12年的诸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学军,很有感触。他说,以前群众发生纠纷到法院咨询,法官往往仅从法律角度进行解释。现在,法官尽量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一些家庭邻里纠纷、伤害赔偿及群众性事件等民间纠纷,由专人引导他们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纠纷双方往往是邻里或合作伙伴,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调解让双方握手言和,比审判更容易让人接受。”

  “我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是最直接、最生动,也是最能充分体现新时期枫桥经验时代特征的一大创新。”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陆德兴告诉记者,人民调解是枫桥经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而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特点,及其广泛的组织基础和“法、情、理”有机结合的非对抗性化解方式,显现出人民调解工作在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尤其是近年来,我省重点推进医疗、劳动、交通、物业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仅2012年,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22.4万件,占当年全省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总数的38%,调处成功率均在90%以上。


浙江日报 发展枫桥经验 深化平安建设 00003 以人为本 生机无限 2013-09-29 浙江日报2013-09-2900020 2 2013年09月29日 星期日